被申请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9-02-20 15:56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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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承担如下义务:

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委托复议代理人(最多二名)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如发现办理案件的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该办案人员回避。对提出的回避申请,相关负责人在15天内有责任查明提出回避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存在,并向被申请人回复是否决定回避;

3.对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依据,有权要求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签收;

4.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第三人的有关陈述,有权在提交答复书及整个复议阶段进行反驳;

5.对复议机关需要勘验现场的,有权要求复议机关通知其到场;

6.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举行听证会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的,有在三天前得到听证会在何时、何地举行等事项通知的权利;

7.在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有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有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

8.有权与申请人、第三人自行和解,有权要求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调解,复议机关认为有调解必要且申请人(第三人)同意调解的,该行政复议中止,进入案件调解程序;

9.除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情形外,原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简易程序为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送交书面答复书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被申请人对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必须编制目录,标明提交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证明内容,载明提交的日期。对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要求补正或拒收;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未经复议机关允许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个人调查收集与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证据。否则,该证据为无效证据,复议机关有权拒收;

4、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要求回避的事实与理由;

5.被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应当实事求是,提供证人证言的应接受各方质询;

6.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7.被申请人必须按照复议机关的通知,按规定的人数、时间参加听证会或参与现场勘查;

8.在勘查现场或听证会上,被申请人须服从复议(主持)人员的指挥,遵守复议纪律;

9.被申请人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及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

10.被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复议决定的内容,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1. 被申请人有义务在收悉相关材料后将送达回证及时寄回或送至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