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8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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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养殖产业管理 推动健康高效发展的议案 | |
年度: | 2019 |
案由分类: | 经济建设方面 |
类别: | 重点 |
案号: | 66 |
议案领衔人: | 於其平 |
附议人: | 11名代表 |
案由: | 关于规范养殖产业管理 推动健康高效发展的议案 |
内容摘要: |
嵊泗养殖业至今已走过了近50年历程,作为离岛海洋大县,养殖业是我县渔农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枸杞乡作为全县贻贝养殖的重点乡镇,2018年养殖面积达到1.53万亩,1-10月份产量7.18万吨,产值3.5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5.4%和35.6%(其中紫贻贝养殖面积4800亩,产量1.88万吨,产值0.32亿元;厚壳贻贝养殖面积10500亩,产量5.3万吨,产值3.18亿元)。养殖户总计653户,养殖户均收入在30万以上,同比去年增12%。 一、当前贻贝养殖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苗种质量问题。因技术、成本等原因,目前贻贝苗种基本依靠外购。外购苗种存在供应量不稳、成活率不高、出肉率低下等问题,尤其是外来贻贝苗种受海域水质、长途运输等环境影响较大,苗种成活率难控制。更有不良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给养殖产业带来巨大风险。 2、养殖桁地密度问题。枸杞乡适养海域已趋饱和,但部分养殖户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盲目增加养殖密度。由此造成养殖桁地生物饵料不足、养殖周期延长、贻贝品质下降。加之贻贝苗种、养殖技术、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叠加影响,近几年,贻贝品质出现较大下降,如紫贻贝长不大、颗粒小,厚壳贻贝只长壳不长肉、饱满度不足等。 3、养殖海域使用管理问题。由于可养海域日益紧张,部分养殖户为追求经济利益随意扩张桁地,不断压缩岙口锚地、侵占航道,挤占养殖桁地之间空间。加之日常管理缺位等原因,桁地私自买卖等情况时有发生,养殖用海实际上成为养殖户的“私有财产”。部分养殖大户抢占海域,以致转产转业渔民无海可用。 5、鲜贻贝销售问题。部分鲜销户为了抢占市场,随意抬压价格,形成恶性竞争,导致贻贝价格持续走低。市场定价权均由外地进货商把控,且欠款较多,销售户风险较大。此外,鲜销户为了弥补自身损失,收取养殖户12%的手续费,转嫁风险给养殖户承担,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和养殖户风险。 6、设备技术问题。从科技效益来看,养殖业长期停留在低层次、粗放型水平上。比如包苗机设备还未研发成熟,一次性苗绳研发不足、泡沫浮子替代产品不成熟,贻贝鲜销清洗设备有待改进,这些科技不足直接影响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贻贝养殖产业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贻贝养殖作为全县海水养殖主导产业,关系到千家万户渔民的切身利益,牵扯到社会经济产业的平稳运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针对当前养殖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一是推进苗种和鲜销市场秩序化。加大政府调控力度,严格落实《规范贻贝苗种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确定苗种供应商、贻贝经销商准入门槛,实行苗种购销、贻贝鲜销经营许可制度,加强贻贝经销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完善苗种价格动态平衡机制,可借鉴“菜篮子”模式引导组建国有控股苗种公司,缓解供需紧张矛盾、平抑苗种市场价格,保护广大养殖户利益。严厉打击鲜销户非法压价行为,建立最低保护价制度,避免形成恶性循环,保障本地广大养殖户的合法利益。 二是贻贝养殖品种、数量和密度应合理分布,正确引导、科学规划。贻贝养殖渔民由于文化程度普遍低,利益驱动性又较强。近几年,由于紫贻贝品质和经济效益大幅下滑,以及厚壳贻贝稚苗人工繁殖技术的成功推广和应用,福建、广东、山东、辽宁及舟山本地的人工繁殖稚苗大量涌入嵊泗海域养殖,致使养殖渔民在有限的海域养殖桁区内驱逐紫贻贝养殖,进而大面积投放厚壳贻贝养殖,造成桁区挂苗间距缩短,养殖密度增厚等现状,影响了厚壳贻贝的正常发育成长,导致近几年厚壳贻贝规格偏小、肉质瘦瘠,品质急剧下降,形成了贻贝“养败”尴尬的颓势。养殖渔民盲目地追求贻贝养殖最大经济利益,养殖成本投入高获利空间反而比往年相对缩减。合理控制厚壳贻贝稚苗无计划地引进数量,提高养殖渔民科技兴养意识,积极引导,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养殖,科学规划紫贻贝、厚壳贻贝养殖桁区和面积已是势在必行。 三是规范养殖用海制度。借鉴浙江苍南养殖用海“三权分置”模式,实行权属国有、村企联营、渔民承包的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分离制度,通过明确规划海区界址范围,加强日常监管,清理整治乱占乱养、无序无度、密度过大等行为,加强养殖海域规范化管理,夯实村集体经济,保障渔民养殖户利益。 四是坚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强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合作,积极开发和引进新技术、实验新型养殖材料,改良养殖工具和养殖方式。比如包苗机、一次性苗绳、清洗设备,环保型浮子等,推动养殖业向科技型、环保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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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县海洋与渔业局 |
类别标记: | B |
复函: | 於其平等1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养殖产业管理 推动健康高效发展》的议案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县养殖业发展的关心,现将议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县位于长江和钱塘江入海口交汇处的东海之中,丰富的渔业资源和良好的区位条件为发展水产养殖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1958年,枸杞乡渔民徐金福率先将厚壳贻贝幼苗进行人工移植试养,取得成效;1973年,采用了筏式人工养殖试验,获得亩产3.8吨的可喜成绩,开辟了海水养殖的新途径。2010年,“嵊泗贻贝”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批准在韩国注册成功,成为嵊泗县首个在国外成功注册的国际商标;同年嵊泗县被中国渔业协会命名为“中国贻贝之乡”。 虽然养殖业发展成效明显,但粗放型养殖模式与现代渔农村发展要求的矛盾逐渐显现。 一是苗种质量参差不齐。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县贻贝产业在育苗方面虽取得较大突破,已具备一定的培育基础和能力,但厚壳贻贝苗种的生产还不稳定,我县只有两家在从事厚壳贻贝育苗,每年只能育出5—10亿粒,无法满足每年30亿粒左右的养殖需求。且受生产成本和价格的影响,养殖户仍以利用外来苗种为主,每年需从福建、宁波等地装运苗种。由于贻贝养殖依赖外来苗种的倾向日趋严重,使得在苗种供应数量和价格方面受对方控制。同时,苗种的质量受海域水质环境变化影响较大,海域适应性、抗病性等方面难以得到保证,苗种质量不可控。此外,个别中间商利用外来苗种的大量购入图谋暴利,导致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是养殖密度超过容量。原有贻贝养殖标准已经满足不了实际需要,贻贝浮筏养殖的水层深度、养殖密度、养殖周期起始与时间跨度等都是根据渔民的经验而定,缺乏科学依据。随着经济效益的提升,出现厚壳贻贝养殖面积大范围增加,贻贝养殖密度过高,单圈养殖数量多等问题,造成了养殖内圈生物饵料欠丰等问题,从而影响贻贝颗粒饱满度和收割期。 三是养殖模式粗放。随着市场效益的提升,对养殖海域的需求急剧增加,而目前贻贝养殖海域已基本处于饱和状态,捕捞渔民的大量加入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矛盾,争抢锚地纠纷和私自养殖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贻贝销售不规范。部分鲜销户存在恶性竞争现象,为了抢占市场,随意抬压价格,导致贻贝价格持续走低。在销售过程中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和单据,市场定价权均由外地进货商把控,且欠款较多,销售户风险较大。 五是养殖物资随意丢弃,污染环境,贻贝清洗设备落后,污水处理跟不上需求,制约着养殖产业的发展。我县在养殖中主要使用聚苯乙烯泡沫作为浮球,但容易在蟹类等生物及海浪冲击下破损,其碎片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同时其寿命也较短。苗绳使用后不够环保。 为逐步解决我县养殖业存在的诸类问题,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我县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内外兼顾,保障苗种供应。继续加强对苗种经销行为的管控,检查苗种许可证、药残报告、营业执照和交易规格报告,加强对经销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经销户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苗种质量和养殖户合法权益。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加快推进厚壳贻贝种质资源场项目建设,重点保障我县本地厚壳贻贝种质基因的延续,加大厚壳贻贝人工育苗培育力度,力争通过3~5年时间,使得贻贝苗种培育在生产能力、苗种质量和供应价格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实现优质、高产、低价苗种生产,尽快实现贻贝的苗种自给和新良种培育,缓解供需矛盾,保护养殖户利益。 二是科学引导,施行标准化养殖。根据养殖海域环境和实际养殖需要,修改完善贻贝标准化养殖规范,要加大养殖标准化建设力度,合理控制放养单绳包苗密度,适当控制延绳间的距离,适当控制苗绳长度,通过综合运用生物学、生态学和养殖学技术,保证养殖区域内水流畅通,促进贻贝生长;通过养殖生产与操作行为的交流和培训,不断提高贻贝养殖生产技术水平,提升贻贝产业竞争力。合理调整和优化厚壳贻贝和紫贻贝养殖结构,强化产品标准意识,改善养殖生态环境,提倡贝藻套养、混养,通过集约化生产提高单位养殖产量,通过标准化运作提高养殖产品质量,通过组织化经营提高养殖规模效益,力争能够按照不同季节和生产规律,有计划、分批量的全年销售贻贝产品,延长贻贝产品销售时间,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养殖户收益。 三是生态优先,加大科技支撑力度。陆海统筹,加大养殖物资管理,出台“限塑令”,推广养殖泡沫浮子的替代产品、可降解苗绳等新型环保物资。深入推进与上海海洋大学、浙江海洋大学的合作,搭建科技服务平台,加大对科技的投入,通过“产学研”的模式,重点在苗种培育、养殖技术创新、养殖新工艺新材料、贻贝废弃物综合利用、贻贝包苗自动化设备、养殖加工自动化程度等方面加强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再次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联系人:范培军,联系电话:1395723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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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 非常满意 |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