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9-03-19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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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议案
案号: 18
议案领衔人: 吕定岳
附议人: 10名代表
案由: 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议案
内容摘要:

按照当前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农村宅基地申请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目前按照工作实际情况出现如下问题:部分渔农村家庭现有房屋面积较小,尤其是在下一代结婚时更加无法满足婚后的居住要求。这部分村民可以申请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扩建,但因为原有房屋位置的限制,四处面邻,无法在横向进行周边扩展;如果申请纵向加楼,则面临的周边邻里矛盾更是突出,所以很难满足扩建申请。其次如果在农村再购买一套房产,则违反现有一户一宅政策,而且就算私下购买后,购方也不能进行宅基地有关的任何房产证书的办理和扩建手续。且农村宅基地申请需要一套完整的申请条件。目前这种因结婚申请农村宅基地扩建的现象在经济薄弱的家庭特别常见。

1、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对目前家庭居住人口较多确实存在在原基础上无法进行扩建或加楼的给予两代人分户处理,允许下一代另行申请农村宅基地。

   2、建议对无法扩建或者加楼的并且不允许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允许其调剂购买其他宅基地,并允许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主办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类别标记: B
复函:

吕定岳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建议(意见)》已收悉。根据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要求,明确我局办理此议案。经研究,并与代表沟通,现将建议(意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2、为解决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出台了《嵊泗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明确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已有两处建筑(自建房),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未超过最高户型140平方米面积标准的,以一宅计算。

3、针对部分渔农村家庭现有房屋建筑面积较小,原址改扩建或加楼受周边条件影响,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来妥善解决村民的住房难问题,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收回原有宅基地,另行安排或调剂新宅基地用于建房,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户型标准;二是保留原有宅基地,另行安排或调剂新宅基地,但两处宅基地面积合计不超过户型标准。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624

 

(联系人:王斌,联系电话:0580-5085732

 

反馈意见: 满意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