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嵊泗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受理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经审查后,指派海岛法律援助律师葛丙锋为被告人沈某提供法律援助,这也是嵊泗县法律援助中心首次指派海岛法援助律师参与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6月12日前后,被告人沈某、袁某、李某和王某驾驶浙嵊渔66114渔船至嵊泗马鞍列岛海洋保护区内的壁下、花鸟附近海域,分工协作,使用潜水衣、氧气泵、铲螺刀等工具,以潜捕方法采黄螺100斤。2017年6月 17日,被告人沈某、袁某、李某和王某四人在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花鸟彩旗山海域,使同样方式潜捕,被花鸟边防派出所当场查获。2019年5月22日,嵊泗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案件,且本案是嵊泗县人民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的模式进行审判。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公益保护观察员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葛律师接受案件指派后,第一时间向法院递交指派手续,复制查阅全案卷宗。了解案情后,葛律师及时会见沈某,沈某通过葛律师对案件地客观解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对海域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场具有悔罪态度表示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葛律师认为,沈某虽构成犯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愿意承担修复生态责任,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依法为其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
在办理整个案件过程中葛律师及时了解案情,同受援人进行了良好沟通,并快速地将受援人的悔罪态度反馈至检方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之前充分发挥律师职责,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体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