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9-09-12 16:05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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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承担如下义务:

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 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最多二名)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如有证据证明行政复议人员与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申请人、第三人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对提出的回避申请,相关负责人在15天内有责任查明提出回避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存在,并向申请人、第三人回复是否决定回避;

3.有权收集、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有权要求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签收;

4.有权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

5.有权向复议机关申请举行听证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的,有在三个工作日前得到听证会在何时、何地举行等事项通知的权利;

6.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有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有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

7.有权在复议期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有权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有权向复议机关申请调解。对于申请人的调解申请,复议机关认为有调解必要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该行政复议中止,进入案件调解程序;

8.有权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是否准许由复议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9.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申请人、第三人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活动中各项权利;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应合法,提供证据应当实事求是,证人证言应接受各方质询;

5.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6.同案申请人或第三人人数5人以上,又未委托复议代理人的,应当推选1-5名复议代表人参加复议,在复议机关指定期限内未选定,复议机关可以依职权指定; 

7.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提供真实住址和联系方式,积极配合复议机关的送达工作;

8.申请人、第三人必须按照复议机关的通知,按规定的人数、时间参加听证会或参与现场勘查;

9.在勘查现场或听证会上,申请人、第三人须服从复议(主持)人员的指挥,遵守复议纪律,不得借故吵闹,扰乱正常的勘查现场及听证会秩序,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0.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要求回避的事实与理由;

    11.申请人、第三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再行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因受胁迫或欺诈申请撤回的除外;

12.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13.申请人、第三人有义务在收悉相关材料后将送达回证及时寄回或送至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