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0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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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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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原嵊泗县大洋花岗石公司大山塘采石场改建为砂石料加工基地项目固废污染防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
舟环嵊建验〔2020〕1号
2020.1.3
公告期为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