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06 11:03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嵊建设〔2019〕73号
嵊泗县审计局:
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25日,贵局对嵊泗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期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现根据你局审计报告(嵊审投报〔2019〕2号)要求,作出如下整改回复:
一、未支付的30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计入工程成本。
关于拨付给嵊山镇人民政府的30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因未用于土地征收补偿,至今滞留嵊山镇人民政府。现已于2019年11月4日收回该笔款项,进入我局嵊泗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期工程基建账户。
二、后续运营费用12.56万元挤占工程投资。
关于后续运营费用12.56万元用于二噁英检测,该费用是因环保竣工验收要求新增的内容。现我局已向县发改局提出调整概算申请,要求增加此项内容并计入工程总投资。
三、未及时支付合同款455.01万元。
截至2019年6月底,县住建局应付未付合同款共计455.01万元,其中:工程结算款441.31万元、临时配电工程款2.71万元、监理费10.89万元、审图费0.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现我局已向县发改局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待完成概算调整和县财政拨款后将及时支付未付款项。
四、违规超概195.85万元。
垃圾处理工程概算总投资2637.08万元,审定总投资2832.93万元,超概投资195.85万元,超概率为7.4%,未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和调概手续。我局在2015年时已与县发改局口头沟通,因该项目在土建桩基、地基处理部分存在很大的变更和不确定性,建议项目完工后一次性调整。在以后的项目管理上会及时按规定向县发改局申请办理相应的调概审批手续。
五、招标程序不到位。
2013年11月14日,因设备采购及安装两次招标公告后投标报名家数均少于三家,县住建局采用直接发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1221.24万元的设备供应、安装、调适及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总价与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中主体设备报价一致,设备价格未做任何下浮,且无任何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该招标程序不到位的情况,我局按照当时的招投标规定要求,两次招标公告后投标报名家数均少于三家(实际投标单位就一家),在收到《关于同意嵊泗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期工程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采用直接发包的批复》嵊招管(2013)9号文件后,约谈唯一一家投标单位,经双方各项条款、约定和增加事宜的商议后,签约价格为原控制价价格1221.24万元。该价格提交给局党组会议讨论,并通过确认,后因未在2013年10月8日上午的党组会议纪要中体现,所以无法证明。在当时的招标规定中还未有政采云平台无法实施单一来源采购。在今后的招标活动中我局会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和流程。
六、待摊投资7.47万元账务处理不规范
根据账面反映,县住建局将5笔待摊投资费用共计7.47万元记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账户中,其中行政罚款5.97万元、咨询费0.6万元、临时用水安装费0.49万元、电力终端费0.25万元、交易服务费0.16万元。关于待摊投资7.47万元账务处理不规范的情况,我局将及时调整账户科目,遵循正确的账务处理规则和依据。
七、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1、金额反映错误。该工程勘察费和地质灾害评估费实际支付金额分别为16万元和4万元,而报告中反映的金额却均为17万元;2、运营费用未核减。工程后续运营期间的12.56万元二噁英检测费用未从工程总投资中核减;3、报告内容失真。地质灾害评估费实际是支付给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而报告中反映的却是支付给宁波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4、项目披露不全。工程建设管理费、环境评估费、行政罚款等重要的支出事项均未在报告中披露。该情况我局已要求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修改其中错误内容。
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日
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