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013年,江苏苏州的丁某特别重视儿女教育,在看到一家楼盘“20年黄金教育链、12年全龄名校”的宣传语后,一下子动了心,购买了房子。交付房屋时发现,与当初宣传中的“双学区房”有较大差距。于是,丁某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合同的履行情况,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集资,损害消费者
2012年,广东清远某房地产公司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以公司法人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借款协议,并向购房者宣传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购房可以获得价格优惠。最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终审,确定该房地产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拆除样板房,隐瞒交付标准
2019年6月,杭州某小区样板房,一夜之间被开发商拆除,装修材料和家具都被搬走,引起业主的质疑,最后开发商又重新建造了样板房。
2018年9月,宁波某小区,开发商在交房之前就将样板房拆除,等到业主们看到实景房,发现有差异时,难以维权。
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
遇到此类情况,我们一定要冷静,不要采取过激的手段,拿起法律的武器,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途径:当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向当地的建设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二、法律途径: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诉讼;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三、其他途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交由第三方进行民间、行政、司法调解;更换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