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他们未结婚,为何重婚了?

发布时间:2020-10-09 09:45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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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和余某都是建德人,俩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并不如意,夫妻关系也越来越不好。2017年吴某离开家外出打工,在工作的地方结识了刘某,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就走到了一起。刘某不介意吴某的已婚身份,和吴某过起了夫妻般的同居生活。然而2019年1月,吴某和刘某因涉嫌重婚罪被起诉。

【重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来了,吴某和刘某并未结婚,为何涉嫌重婚罪?

重婚是犯罪行为,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这里的结婚,既包括经过登记结婚的法律婚姻,也包括未登记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要有主观故意,也就是重婚者是“明知”的,反过来说,没有配偶的人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更需要注意的是,不单是有配偶的人会犯重婚罪,没有配偶的人也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常见的四种重婚情形如下:

1、两个法律婚姻的重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在婚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2、先法律婚姻后事实婚姻: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在婚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先事实婚姻后法律婚姻: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4、没有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在上诉案例中,就属于第2种重婚情形。问题又来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又要如何证实?在司法实践中,概括来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一种对外公开的状态,也就是说以他人眼光进行评判。如男女之间以夫妻名义秘密相称,他人无从知晓的,很难认定会构成重婚罪。

在司法实践中,概括来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一种对外公开的状态,也就是说以他人眼光进行评判。如男女之间以夫妻名义秘密相称,他人无从知晓的,很难认定会构成重婚罪。

常见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情形有:举行婚礼,未举行婚礼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置房屋等,除了以上“以夫妻名义”的行为以外,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证据。

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不但规定禁止重婚还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么这两者又有什么区别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非法同居的一种,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就构成了重婚同居。因此,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的法律后果:在刑法上,重婚是犯罪行为;在民法上,重婚是无效婚姻,经法院依法宣告后自始无效,该婚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