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社会救助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15:14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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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对社会救助家庭实施主动保障、重点保障。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关爱制度(试行)>的通知》(浙社救联席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社会救助家庭公租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摸,主动告知公租房申请信息。

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救助家庭信息进行全面排摸,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提供信息通过短信、电话、上门服务等方式主动告知对方公租房申请信息。

对正在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由受理社区主动告知对方公租房申请信息。

二、社会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社会救助家庭根据当年度公租房申请受理通告要求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公租房申请,提交相应申请资料。按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领取《舟山市嵊泗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

三、社会救助家庭公租房优先配租、应保尽保。

社会救助家庭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次月开始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家庭人口 1 人的保障家庭享受租赁补贴面积 36 平方米、家庭人口 2 人的保障家庭享受租赁补贴面积 40 平方米、家庭人口 3 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享受租赁补贴面积人均 18平方米。低保家庭每人每月 18元/平方米、低保边缘家庭每人每月 15 元/平方米、其他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 12 元/平方米。

在公租房实物配租时,将社会救助家庭作为优先配租对象,原则上直接入围,视房源情况尽可能做好及时配租,应保尽保。

四、其它事项。

社会救助家庭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不再符合住房救助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应相应调整保障标准,查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以确保公租房政策公平、善用。

《舟山市嵊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可在嵊泗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shengsi.gov.cn/)下载,咨询电话: 5595326。

嵊泗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11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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