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证书)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28 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启用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若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三、启用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后,我县对通过银行抵押延伸服务点办理的登记原则上只出具不动产权电子证明,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推进和使用电子证照。其他不动产登记逐步实施。
四、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颁发后,不动产权利人可登录“浙里办”APP查看和下载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也可扫描电子证书(证明)的二维码在线核验电子证书(证明)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确有需要,经权利人申请可换领纸质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权利人在以后办理涉及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依规定提交纸质证书(证明)。
特此通告。
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27日
浙里办查看电子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