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87361633E/2020-28210 | ||
组配分类 | 乡镇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87361633E/2020-2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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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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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17 15:2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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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嵊泗县卫生健康局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
事前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嵊泗县卫生健康局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六)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七)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事中公示以下主要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事后公开以下主要内容:嵊泗县卫生健康局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以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六条 嵊泗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确保行政执法信息实时有效。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能调整及执法人员工作变动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当事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相关职能科室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嵊泗县卫生健康局各相关职能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