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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20-1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026431818/2020-28221

  • 主题分类:

    审计

  • 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 成文日期:

    2020-09-29

  • 文号:

    嵊审〔2020〕29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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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泗县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8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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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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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属相关单位:

现将《嵊泗县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嵊泗县审计局        舟山市内部审计协会嵊泗分会

                                                                                                                      2020年9月29日

嵊泗县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各单位内部管理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内管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嵊泗县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管干部,是指各乡镇、县机关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下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单位内部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内管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七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前,由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在确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单位,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加大审计频率。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组长一般由主管单位分管内部审计的领导兼任,如遇需要回避的情形,按有关制度执行回避。

实施审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审计业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下同)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条  审计组可以书面调查、集体座谈、个别约谈等形式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内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并编制调查了解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调查了解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编制切实可行、重点突出的审计方案,具体明确:

(一)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

(三)审计范围;

(四)审计内容、重点以及审计措施;

(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七)审计组人员组成及分工,包括审计组人员名单和各成员的具体分工。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乡镇、县机关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主管单位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主管单位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六)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分析、复制、截屏、拍照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证据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若无法取得证据提供者签名和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依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签字予以证明并注明原因。审计组长应对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内容,均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汇总的基础上,经审计组讨论后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及责任认定”“***同志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条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由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线索和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主管单位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同意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文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送主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部门。

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按程序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主管单位提出申诉;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七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认定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审计范围内,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及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评价原则。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发表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意见。

(二)重点评价原则。围绕被审计对象履责的主要工作业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主要方面进行评价。

(三)谨慎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应与审计内容一致,评价结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

第二十七条 对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内管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被审计内管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被审计内管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所属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被审计内管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被审计内管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主管单位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和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内管干部和其他人员行为构成违纪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组织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问题较多、但尚未触犯党纪政务的内管干部和其他人员,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和提醒教育。

第三十三条 主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制度、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制度和问责机制。

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内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指南由嵊泗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