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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嵊泗县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征求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18 15:24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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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

我局已完成《嵊泗县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征求稿)》编制,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时间为2020年2月18日至3月25日。联系人:徐运;联系电话:667716。

特此公告。

附件:嵊泗县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征求稿)

                                                                                                                                                  嵊泗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1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征求稿)

航运业是我县的基础和传统产业,为充分发挥和利用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舟山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战略建设机遇,努力营造更有竞争力的航运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县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43号)文件精神,结合嵊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航运重点骨干企业

(一)做大做强航运产业。以做大做强全县航运产业和强化扶优扶强为政策导向,按照重点扶持、整合资源、优化机制和“一企一策”等方式,为落户我县的航运企业提供全方位咨询和服务并给予扶持和奖励。

(二)建立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机制。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分类指导与重点扶持、整合资源与优化机制相结合,强化扶优扶强政策导向。根据全县企业现有能力、管理基础、发展前景、企业信用、安全生产等条件,选择培育一批成长性较好,综合竞争力较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骨干企业,建立企业名录。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根据企业发展计划共同制订出台“一企一策”培育计划,合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我县航运业转型升级。

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对重点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培育方案,每年根据培育情况对全县重点骨干企业名录进行调整。结合重点骨干企业年度评估工作,对不符合重点骨干企业条件的,当年度财政奖励或补助不予以兑现。

(三)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稳定发展。鼓励重点骨干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具有一定自有运力规模的市重点骨干企业,前三年连续维持原有运力规模或增长,地方税收贡献维持原有水平或增长(重点骨干企业新建、新购船舶增值税抵扣视作税收贡献),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市财政每年给予财政奖励。其中,对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1.5万载重吨及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奖励10万元;对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3万载重吨及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奖励25万元;对2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5万载重吨及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奖励50万元;对5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15万载重吨及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具有一定自有运力规模的县重点骨干企业,前三年连续维持原有运力规模或增长,地方税收贡献维持原有水平或增长(重点骨干企业新建、新购船舶增值税抵扣视作税收实缴贡献),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县财政每年给予财政奖励。其中,对4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1万载重吨及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和1000TEU及以上的集装箱航运企业,奖励5万元;对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3万载重吨及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和3000TEU及以上的集装箱航运企业,奖励10万元;对2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5万载重吨及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和5000TEU及以上的集装箱航运企业,奖励20万元;对5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15万载重吨及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和10000TEU及以上的集装箱航运企业,奖励50万元。

对重点骨干企业在县内控股的航运企业,自有运力规模及税收贡献可合并计算进行奖励。对重点骨干企业光租船舶租赁期限3年及以上且由企业统一按规定纳税的(非单船公司纳税),可视作企业自有运力规模予以财政奖励。

(四)鼓励重点骨干企业优化运力结构。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严禁不达标船舶进入航运市场。鼓励企业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对市重点骨干企业新建、新购(市外)3万载重吨及以上普货船舶(船龄10年以内)、5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运船舶(船龄10年以内)、3000载重吨及以上I、II型类化工品船舶(船龄10年以内)从事国际、国内航运业务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元/载重吨的财政补助,并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一次性再给予10元/载重吨的财政补助。对县重点骨干企业新建、新购(县外)2万载重吨及以上普货船舶(船龄10年以内)、5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运船舶(船龄10年以内)、3000载重吨及以上I、II型类化工品船舶(船龄10年以内)、300TEU及以上集装箱船舶(船龄10年以内)从事国际、国内航运业务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40元/载重吨和500元/标箱(TEU)的财政补助。

(五)积极鼓励大型航运企业落户嵊泗。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引进著名航运企业总部、航运集团、国际航运企业和税收贡献显著的航运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予以重点扶持。对引荐外来投资者投资嵊泗航运业(包括兼并重组)的单位或个人,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建议县里尽快出台招商引资有关奖励规定)。

“一企一策”。对当年度内引进县外航运企业及运力规模在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货、3万载重吨及以上液货危险品和3000TEU及以上集装箱(船龄15年以内)的船舶,给予享受县级“一企一策”重点扶持政策;对当年度内引进航运企业及运力规模在1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货、5万载重吨及以上液货危险品和5000TEU及以上集装箱船舶,给予享受县级“一企一策”重点扶持政策。

二、积极促进航运业融入国家战略建设

(六)鼓励发展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积极融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嵊泗航运企业及船舶参与国际航运和两岸航运业务(包括以方便旗船的方式)。对重点骨干企业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控股境外公司并由国内企业财务合并报表的,其投资新建、新购方便旗船舶从事国际航运、两岸航运业务的,按照市级鼓励重点骨干企业优化运力结构财政补助标准的50%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财政补助,县财政也按照补助标准再给予50%的一次性财政补助。对县级重点骨干企业,按照县级鼓励重点骨干企业优化运力结构财政补助标准的20%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财政补助。鼓励中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在我县设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对新成立具有较大规模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经认定可优先列入县重点骨干企业。

(七)支持发展江海直达运输。积极依托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坚持深化改革,科技创新,加快先进适用的江海直达船型开发、着力打造标准化、专业化江海直达运输船队。对市内注册并经认定的江海直达运输示范航运企业,在政策有效之日起在舟山市内建造经认定的江海直达新型船舶,由市财政一次性按新建船舶造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具体为: 2020—2021年的新建船舶,按新建船舶造价的5%给予补贴。以上单船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八)大力培育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船舶代理、船舶管理、船舶交易等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支持江海直达船型研发设计、航运交易平台和江海联动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培育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电商、国际船舶管理、外轮供应等航运服务新业态, 引进培育海事仲裁、海损理算、航运法务、航运税务、安全等级和评定等专业服务机构。促进航运强县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航运服务企业或机构在我县注册。

三、继续加强航运企业帮扶工作

(九)进一步完善航运企业帮困解难机制。建立航运企业帮困解难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订帮扶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强企业对口联系,分类指导,合力帮扶。根据企业运力规模、财税贡献、资产状况、安全生产、企业信誉等为主要指标,重新确定一批重点帮扶企业,建立企业名录,不定期分析航运企业运营情况,研究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维护行业总体稳定。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对全县重点帮扶企业名录进行调整。

(十)全面贯彻落实航运业帮扶措施。全面贯彻落实航运企业帮扶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行业稳定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取消或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继续妥善解决资金链、担保链问题,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能按时付息的航运企业,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做到对其不压贷、不抽贷,支持企业转贷并适当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充分发挥市县两级航运业临时周转资金作用,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继续扩大使用企业名录。继续加强和促进个体船舶转企业化经营管理工作和鼓励政策。

四、切实优化融资环境

(十一)加大转贷支持力度。县级航运业临时周转资金规模从现有5000万元增加到6000万元,转贷利率按照各企业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具体由县政府制定的担保公司按规定程序操作。

(十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保障并加大航运业现有信贷规模,把支持航运业作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支持航运业力度大、效果明显的金融机构,优先参与县内重大优质项目并作为县内资金竞争性存款的加分条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抵押难题,在抵押船舶价值有余的情况下,允许企业通过二次抵押的方式进行补充贷款。对重点骨干企业融资租赁的船舶,视为企业的自有运力享受各项财政补助奖励政策。

(十三)优化航运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应落实国家有关贷款规定,在发放航运企业贷款时,不存贷挂钩,不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不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支持各金融机构实行综合收益率优惠,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1.3倍。鼓励航运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进行融资。利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对计划在境内、境外上市、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优先列入县重点骨干企业。

(十四)鼓励扶持航运企业上市挂牌。航运企业在境内上市、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给予政策扶持和财政扶持,具体对企业奖励政策为:实现境内上市的嵊泗注册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县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进入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融资,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上市后,三年内在上交所得税保持逐年递增且增幅超过其前三年平均递增幅度的前提下,其超率上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上述有关奖励政策低于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57号)、舟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舟山市财政局《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的实施细则》(舟金融办〔2017〕24号)文件精神的,按照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

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十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对县内小型航运企业或困难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转让等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涉及的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给予减免。鼓励我县市重点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县内航运企业,对其兼并重组普通货船运力规模达到2万载重吨以上或液货危险品运力规模达到1万载重吨以上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财政补助;普通货船运力规模达到5万载重吨或液货危险品运力规模达到2.5万载重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财政补助。超过以上规模档次的,普通货船运力规模每增加1万载重吨、液货危险品运力规模每增加0.5万载重吨,给予45万元财政补助。鼓励县重点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县内航运企业,对其兼并重组普通货船运力规模达到2万载重吨以上或液货危险品运力规模达到1万载重吨以上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60万元财政补助;普通货船运力规模达到5万载重吨或液货危险品运力规模达到2.5万载重吨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财政补助。超过以上规模档次的,普通货船运力规模每增加1万载重吨、液货危险品运力规模每增加0.5万载重吨,给予25万元财政补助。对经县政府确认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一企一策”的政策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积极向上争取贷款利息减免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大不良信贷资产的核销力度。对重点骨干企业重组中年度新增国内融资(包括并购贷款、划转的贷款、融资租赁、基金)按新增融资总额的年化1%,期限12个月由市财政给予贴息补助。对兼并重组企业,由政府组织相关金融机构等专业人员,成立指导服务工作组,帮助开展相关工作。

六、促进港航联动发展

(十六)积极加入重大项目物流运输体系。加强组织协调,支持我县航运企业加入市县重大项目的物流运输体系。大力发展和支持我县大型散货运输船舶的重点骨干企业,促进我县散货运输运力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升我县航运企业参与航运市场的竞争能力。加强政府协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重点骨干企业参与县内其他重大项目物流运输体系。对重点港口项目及县内重大项目业主将水运业务交由本县航运企业承运的,首年运输量超过50万吨的,超过部分按0.3元/吨由市财政一次性对其予以奖励,并在市里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0.1元/吨奖励;次年以上年为基数,超过部分按0.5元/吨一次性对其予以奖励,并在市里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0.3元/吨奖励。鼓励县内外货代企业为本地航运企业承揽货源,首年运输量超过50万吨的,超过部分按0.3元/吨由市财政一次性对其予以奖励,并在市里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0.1元/吨奖励;次年以上年为基数,超过部分按0.5元/吨一次性对其予以奖励,并在市里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0.3元/吨奖励。

七、推进航运业安全发展

(十七)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平安港航”为目标,推进航运企业安全体系建设,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航运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财政奖励和补助。

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八)航运企业财政奖励政策。航运企业财政奖励政策以航运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二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大小,进行分类和分级,给予企业奖励(以县财政局文件为准)。

(十九)加快航运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集聚航运人才,为我县航运业实现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对重点骨干企业引进的年薪在25万元以上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35万元以上的高级海员和50万元以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等人才,在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市重点骨干企业按照(浙舟新党发〔2016〕11号)《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和(嵊党政办发〔2018〕16号)《嵊泗县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保障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和优先安排,按照就高享受,不重复享受。县重点骨干企业按照(嵊党政办发〔2018〕16号)《嵊泗县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保障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和优先安排。

(二十)完善航运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业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健全港航、海事管理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航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形成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健全航运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完善航运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底止。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本《意见》酌情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