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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菜园镇
 生成日期 2020-03-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02643333L/2020-2681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菜园镇

  • 成文日期:

    2020-03-05

  • 文号:

    菜政发〔2020〕2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嵊泗县菜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菜园镇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5 14:4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菜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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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村、镇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菜园镇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嵊泗县乡镇招投标实施办法》(嵊政办发〔2019〕37号)文件指示意见,结合本镇实际对原《菜园镇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菜政发〔2017〕22号)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菜园镇招投标实施办法》印发于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菜园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菜园镇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镇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舟山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嵊泗县乡镇招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招投标工作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组织方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有效监督,服从统一的管理,在乡镇招投标平台体现因地制宜、简便高效的特点。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镇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财政资金(人民币50万以内)投资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资产出让、出租、转让等招投标工作。社区、村、企业集体资金(人民币50万以内)投入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和资产出让、出租、转让等招投标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菜园镇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镇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招投标领导小组为本镇招投标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监督招投标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

(一)加强我镇招投标项目管理,推进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

(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乡镇招投标的政策、法规,制订、审核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

(三)核准招投标交易申请,审核招标方式;

(四)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五条 菜园镇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在镇纪委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菜园镇的招投标工作开展督查和监管工作,切实加强我镇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力度,规范镇、社区、村、镇属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出让、出租等招投标活动,建立完善我镇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规范运作长效机制。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镇招投标工作;

(二)本乡镇邀请招投标备案工作;

(三)调查、处理本镇招投标投诉;

(四)查处本镇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廉政合同、招投标监督管理、投诉受理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 菜园镇招投标中心受菜园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本镇招投标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下设办公室(由镇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受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协调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受理、开标等各项工作,并为招投标工作提供咨询、信息发布、后勤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等,是本镇招投标工作的运行平台。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本镇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招投标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受理业务咨询,收集、发布招投标信息,为招投标双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在指定媒体或场所发布招标公告与中标公示。

(三)受理并核准招标申请,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

(四)对参与投标的业主进行登记与资格审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如有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事项,投标登记、审查等业务由第三方代理机构按程序完成)。

(五)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督促纠正招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调解招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六)负责维护招投标场内活动秩序,无特殊情况招投标场地设在镇招投标会议室。

(七)负责评标小组的组建与管理。评标小组一般由招标业主、镇属部门专业人员和社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组成,除已有第三方代理招投标业务。

(八)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九)做好对招标项目的交易确认和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的核发工作。做好招投标工作成果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报表,收集、报送政策法规动态和业内工作动态等有关信息资料。

(十)招投标中心成员所在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招投标的前期业务工作和成交确认后的衔接、落实工作。

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招标范围和标准

(一)菜园镇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和村级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1)镇政府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合同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必须进行招标。

(2)各社区、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合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必须进入乡镇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二)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1)镇政府、社区实施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嵊泗县政府采购规范操作实施办法》执行。

(2)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或集中采购。

(三)各村使用村级集体资金实施的大宗物资采购,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必须书面报经镇招投标中心同意后方可自行实施。

(四)镇属企业、社区实施国有、集体资产、集体资产使用权出租、出让,按县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村实施的集体资产、集体资产使用权的出租、出让活动单次出租、出让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租、拍卖的形式进行,并书面报镇招投标中心备案(招租、拍卖金额起始单价可参照当年度县级招投标平台类似物品单价)。

(五)无须招标的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自行加强管理、民主集体决策(参照《乡镇和县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执行),规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预决算等环节。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镇招投标中心审核,报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

(二)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较多、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

第九条 招标的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心交易的项目除了第八条的提到的情形外,原则上应当一律采用公开招标。特殊情况选用邀请招标形式的,需报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镇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备案。乡镇投资额1-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项目或社区(村)投资额1-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项目,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但必须事先将相关审核手续报镇招投标中心,由中心上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并报镇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条 招 标

(一)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招标人;

(2)招标项目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村级集体的招标项目事先取得村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委托(有相应的立项依据);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简易工程要有工程量清单等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人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或有关资产管理机构及有关项目实施机构。

(三)乡镇涉及公共安全、具有较强专业性且投资预算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其它需要委托代理的项目,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暨招标人提前告知乡镇招投标平台。

(四)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交易项目的招标程序:

(1)审核招标所需材料,开展招标工作;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

(4)开展投标报名,分发招标文件、项目相关资料。招标文件可酌情收取工本费;

(5)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6)组织开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人;

(7)发布中标公示,期满发出中标通知书;

(8)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

(五)招标人可以按照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制定灵活机动,简易高效的招标方法和程序,泛指土建、市政、绿化等专项类别工程。

(六)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人名称、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格)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不得少于3日。

(七)乡镇招投标相关公告(公示)应在乡镇政务、村(社)务公开栏和县招标投标网发布。

(八)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乡镇招投标中心应进行必要的协助。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1)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招标方式、完成时限、投标资质等;

(2)项目必要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等;

(3)工程量、质量(要求)清单;

(4)投标单位的资信证明,资金支付方式,预付款比例标准等;

(5)项目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等;

(6)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8)投标、开标、定标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9)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乡镇招投标中心接受投标人报名,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提供相关材料,由乡镇招投标中心会同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并由乡镇招投标中心统一代收代退,或提供本市的建筑行业投标资信证明。

(十)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少于5天。

第十一条  投 标

(一)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有相应能力、资格的自然人,投标人应在申请投标时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证书和廉政保证书,根据工程性质和要求,投标人也可以为自然人,由招投标中心会同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投标人;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其他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必须为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施工工艺简单,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且建设资金少于10万元的,可由三年内在本乡镇完成过类似项目且业绩良好的自然人参与招标。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注明正本与副本,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对于资料齐全的,镇招投标中心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报经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五)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制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或不合理的加分项、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2)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3)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第三方代理单位推荐意向中标人;

(4)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5)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或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利益分配或内定中标人,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3)两个或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编制;

(4)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八)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3)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4)投标报价编制人员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或代理人员为同一人的;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九)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十)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接受乡镇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的现场监督。

(二)开标会由招标人、乡镇招投标中心或招投标代理机构主持,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三)评标由专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实施。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符合评标需要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也可委托上一级招投标平台从有关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乡镇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物资、服务采购应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集体资产出让、出租项目,一般应采用“明标暗投”的竞价方式,即经项目市场调查、专业评估后,限定项目出让或出租的最低价位标的,投标人根据项目的限额标的自行暗投报价,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公开宣布投标人实际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最高的为中标人。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推荐有排序的前两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开标、评标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及成员签名的评审意见存档备案。

(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无效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3)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条件的。

(八)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将认定为无效标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两次流标后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申请直接发包程序,并报镇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备案,方可采取直接发包的形式组织施工建设。

(九)乡镇招投标中心应当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5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间, 乡镇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应对相关投诉和举报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重新评标或招标。核查期间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十)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和廉政合同,并将合同副本分别报乡镇招投标中心和乡镇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一)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选择第二候选人中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十二)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十三)乡镇招投标中心操作的交易项目,均须单独制成档案。

第五章 招投标的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一)镇招投标监督小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镇招投标中心应接受县审招办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廉政保证制度,有关业务双方应在投标开始前,签订廉政保证书;

(四)招投标活动中的各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县审招办提出质疑或异议。认为县审招办未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纪委投诉,也可直接向政府其他监督部门投诉。

(五)对招投标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镇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确认后,报镇纪委。

(六)镇招投标中心和镇纪委必须对上级拨付的工程款项,建立资金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备案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详细细则、程序、法律法规由镇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以《嵊泗县乡镇招投标实施办法》(嵊党政办发〔2019〕37号)为准,《菜园镇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菜政发〔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