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因工外出被狗咬伤与被狗主人打骨折,哪个构成工伤?

发布时间:2020-05-18 21:09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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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电器公司员工,2019年10月11日下午4点,受公司委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途经城区后河沿街时被狗咬伤。王某被狗咬伤后,电话报告公司其被狗咬的情况,随后又电话报警。后王某跟随警察去事故发生地找狗,过程中与狗主人发生争吵,产生肢体冲突,致其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事后,王某就被狗咬伤的事故伤害和被人打伤的事故伤害一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告知王某需将上述两起事故伤害分开申请。王某遂就被狗咬伤的事故伤害和被人打伤的事故伤害分别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经过必要的调查,对王某被狗咬伤的事故伤害,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外出购买办公用品,路经城区后河沿街时被犬咬伤,属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予认定为工伤。但对王某找狗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产生肢体冲突导致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的事故伤害,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所受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员工不服】

王某认为,我是受公司委派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两起伤害均在外出期间发生,两伤害关联密切,且被狗咬伤事故伤害已被认定工伤,将同一事故的两个伤害行为割裂处理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我被人打的事故伤害也应被认定为工伤,所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环指指骨骨折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

人社局认为,王某在协助民警办案过程中,于居民院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伤害(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既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引发,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引发,更与其所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因此王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公司意见】

公司认为,王某被犬咬伤的经过存有异议,对王某是否有挑逗小狗的行为存有质疑。王某在民警办案过程中于居民院内与他人发生打斗造成骨折的事故伤害,其产生既与职工履行职责无关,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王某右手环指粉碎性骨折不能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商场宣传专员岗位职责内容,用以证明上述观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王某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所受上述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引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

王某在10月11日下午4点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但该肢体冲突并非履行其工作职责且非因工作原因引发,肢体冲突这一外部因素的介入使得因工外出与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人社局依据现有证据对王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妥。

综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