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张志浩同志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5 15:40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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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3日,嵊泗县审计局对我大队张志浩同志任嵊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我大队于3月17日收到嵊泗县审计局送达的审计报告《嵊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张志浩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报告指出了我大队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两非车辆补助、公务接待办法更新、公函制度落实、国有资产出借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审计意见和建议。我大队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现将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如下:

一、审计结果文书的名称及文号

中共嵊泗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嵊泗县审计局审计报告(嵊审报〔2020〕1号)

审计项目:《嵊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张志浩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反映问题

(一)重大事项未集体决策

2019年县交警大队实施了大楼装修工程、案件管理中心工程、门窗维护工程、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中心零星工程,以上四项工程合同约定造价合计金额为39.80万元,但工程承包方确定事项均未经集体决策,不符合《乡镇和县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嵊党政办发〔2018〕127号)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坚持民主决策。

(二)两非车辆补助缺乏依据

2017年起县交警大队按照市县部署启动两非车辆整治工作,其中分别对2017年8月15日至31日、2017年12月1日至25日主动上交的电动三轮车按照上交奖励政策(嵊党政办发2017125号、嵊党政办发2017177号)进行了补助。2017年12月25日后上交补助政策截止,但2018年、2019年县交警大队仍对电动三轮车进行了补偿,该补偿缺乏相应的补助依据,不符合《嵊泗县电动三轮车主动上交补偿工作规定》(嵊党政办发2017177号)关于“上交补偿政策适用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特殊情形,由嵊泗县两非车辆整治领导小组决定”的规定。另外该沿用2017年补偿标准实行补助的决定未经集体决策。

(三)公务接待办法更新不及时

县交警大队目前依照执行的《公务接待及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2年10月制定,未根据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嵊泗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嵊党政办发〔2015〕166号)进行更新调整,导致部分内容缺少或不适应当前实际。

(四)公函制度执行不到位

2017至2019年,县交警大队共接待客人70次,大多数接待未有公函,均用接待审批单替代。不符合《嵊泗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嵊党政办发〔2015〕166号)第六条“……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的规定。

(五)国有资产出借未履行审批

2017年县交警大队将新购置的价值44.5万元车辆检测设备出借给嵊泗县和盛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借至今未履行审批手续,也未签订出借合同或协议。不符合《嵊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嵊政办发〔2011〕61号)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及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六)下属协会工作基本未开展。嵊泗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是在县公安局的领导下,进行自行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业务由交警大队指导。审计发现,2017至2019年该协会未收取会费,基本未开展组织会员学习法律、法规、提供交流经验及相关服务等协会工作。

三、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建议

(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议县交警大队健全和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公务接待、资产管理等内控制度,以此规范权力运用,建立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资产出借手续。建议县交警大队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意识,对本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签订出借合同或协议,以此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性。

四、采取的措施及整改结果

(一)采取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大队上下高度重视此次审计工作,成立了局党委专职副书记张志浩为组长,教导员叶波为副组长,大队其他班子人员为成员的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在整改过程中的工作督查、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

二是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针对反馈的意见,大队逐条梳理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对每项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专人跟进,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推进整改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所有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大队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尤其是完善财务监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大内部审计和监督,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另外,把落实审计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提升工作能力、提升工作效率的有利机遇,深刻查清存在问题的根源,杜绝再次发生审计反映的问题。

(二)整改结果

1、重大事项未集体决策

2020年2月,大队重新修订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集体决策事项。今后,我大队将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及重大事项监督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全部以大队领导班子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一律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两非车辆补助缺乏依据

下步,我们将完善两非车辆处置政策,并对其他各类“三重一大”事项全部落实集体决策制度。

3、公务接待办法更新不及时

在2020年1月份审计结束后,我大队在当月立即对大队公务接待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同步执行,其中进一步完善了各类接待要求,规范了接待工作流程。

4、公函制度执行不到位

我大队提早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从2019年下半年起就严格执行《嵊泗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大队相关科室今后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违反规定接待的大队人员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国有资产出借未履行审批

我大队对立即对此予以整改,一方面是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并补签出借协议,确保出借程序合法、合规,另一方面是制定完善大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组织大队后勤分管领导及后勤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嵊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及大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明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流程,切实规范大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下属协会工作基本未开展。

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作为一个群众性组织,其会费收取根据规定是采用自愿缴纳原则,因此协会基本无法收取到会费用于协会工作的开展。但对组织全县驾驶员的交通法律法规学习、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方面的内容一直都融入于交警日常工作之中,特别是近年来对重点驾驶人的“连队化”管理、对海岛交通“心防”宣传都形成一定特色,对全县驾驶员的宣传、教育等活动并未脱节。下步,我大队也将进一步加强对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的业务指导作用,落实大队综合宣传部门专门负责,将大队日常对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充分融入协会工作中,确保协会相关工作的开展。

特此公告。

 

                                                  嵊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