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嵊泗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21-28468 |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8-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21-28468
政务公开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1-18
无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0-08-27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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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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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三)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五)政策解读工作情况;
(六)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
(七)保密审查工作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工作情况;
(十)其他考核内容。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登记,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综合考核体系。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实地考核、网络考核和社会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