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20-28301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9-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20-28301
政务综合类
县政府办公室
2020-09-27
嵊政办发〔2020〕42号
LSSD01-2020-0008
主动公开
废止
发布时间:2020-09-2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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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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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五龙渔港港章》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嵊泗县五龙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嵊泗县五龙渔港的管理,维护渔港的安全与生产秩序,保证渔港的使用效能,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保护人身和其它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舟山市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五龙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五龙渔港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在五龙渔港内从事渔港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港章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我国现行其他港航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是五龙渔港及渔港内船舶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交通、海事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船舶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安、应急、市监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港章的规定,协同做好渔港管理和渔港内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港章所管辖的渔港,是指县域范围内经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的专门为渔业船舶提供停泊、避风等安全保障和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等生产服务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其陆域范围、水域范围和渔港设施。
第八条 五龙渔港港界范围:五龙渔港位于嵊泗县五龙乡边礁岙村,渔港等级为二级渔港,北起北侧防波堤堤尾处,沿北侧防波堤至南侧防波堤堤头处,南至南侧防波堤堤尾处,沿沿边路向东北方向至边礁岙冷库前沿附近,具体位置及坐标详见渔港港域界址图、位置图。
第二章 渔港管理
第九条 渔港的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十条 渔港的管理范围,包括渔港的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
第十一条 渔港的陆域、水域必须按照渔港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和使用,不得随意占用,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的陆域、水域的,应经县级及以上渔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渔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四条 除渔港设施维修保养和渔港内的修造船厂生产作业外,其它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渔港内从事电焊、风割等明火作业,不得从事船舶除锈、清油污等可能污染环境的作业。
第十五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内倾倒淤泥、垃圾,禁止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六条 不得在渔港内进行可能危及渔港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渔港附近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浅、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三章 渔港船舶管理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签证,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船舶在渔港水域航行、停泊时,不得损坏公共安全设施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因沉船、坠物造成航行障碍的,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设置标志,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沉船或者坠物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条 船舶在港内停泊期间,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值班人员,并使船舶保持可应急调动的状态。
第二十一条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渔港水域的环境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渔港经营
第二十三条 渔港经营是指在渔港范围内从事渔港码头和其它渔港设施的经营以及渔获物和渔需物资装卸、驳运、仓储等经营。
第二十四条 以县人民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建设的渔港,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经营权转移等形式依法确认经营主体。经营权转移前,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渔港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以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渔港,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投资人依法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渔港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渔港及有关渔港设施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第二十七条 渔港使用权和经营权有争议的,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渔港使用现状,不得损坏渔港设施。
第二十八条 渔港经营者依法发生变更的,由原渔港经营者和新渔港经营者向渔港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渔港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的原则,渔港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政管理,不得欺行霸市,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第三十条 渔港经营者应当负责渔港的维护、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环境卫生等日常工作,确保渔港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三十一条 渔港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等要求或者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经营活动,为使用者提供公平、良好、安全的服务,维护和保养渔港设施,保障渔港设施的正常运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渔港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渔港经营者是渔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渔港经营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遵守安全作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渔港经营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渔港经营者应当建立与渔港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渔港经营存在收费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现行渔港经营收费的有关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渔港经营者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营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批准和公布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五条 渔港设施损坏、严重影响渔业船舶安全停泊的,渔港经营者应当尽快组织修复。渔港经营者未及时修复、严重影响渔业船舶安全停泊的,渔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渔港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渔港经营者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渔港及其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障渔港及其经营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府出资建设渔港的财政投入,将渔港经营的政府收益部分主要用于渔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渔港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等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等。
第三十九条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第四十条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 渔港设施是指渔港的防波堤、防沙堤、防潮堤、码头、通讯、助航、导航标志等设施。
第四十二条 本港章解释权属于嵊泗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嵊泗县五龙渔港港域界址图
2.嵊泗县五龙渔港港域位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