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熟人搭便车?出事了!车主要赔120万?

发布时间:2021-10-06 09:51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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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0日凌晨,74岁的江伯应“老友”阿木请求,骑行电动车顺路搭载其一同回家,当车辆驶至某路口时,电动车与迎面来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其中50多岁的阿木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江伯因“冲红灯”等原因负主要责任。事后,江伯和阿木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阿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伯、货车司机赔偿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0万余元。

好心送朋友,谁知出意外,江伯究竟是否要承担赔偿呢?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江伯同意搭乘阿木时,就视为其向阿木作出了搭乘的承诺,就要保障阿木在搭乘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法院判决货车司机承担45%的责任,江伯承担55%的责任,其中的5%由阿木自行承担,即江伯赔偿阿木51万余元。对此,江伯大呼冤枉,并称自己已经明确拒绝过阿木的请求,而且没收过阿木一分钱,现在却面临巨额赔偿,实在难以接受。于是,江伯及货车司机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适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虽然江伯驾驶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但其无偿搭载阿木本质上也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尽管江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但事发在凌晨,路上车辆稀少,江伯出于大意忽视交通信号灯情况导致事故发生,不属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相应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定。而阿木明知江伯年事已高,在出现突发情况时难以有快速的反应能力,仍然要搭乘江伯的车辆,自身存在过错,综上,中院判决货车司机、江伯、阿木分别对事故承担45%、40%、15%的责任,即江伯赔偿阿木39万余元。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