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朋友圈“吐槽”他人,法院判“赔偿+道歉10天!”
【案情简介】
今年6月,王某等7人同时发布一条朋友圈,内容为:“给广大的经销商声明一下,赵某已不在我厂上班,不要听他的话。赵某买空卖空,把市场搞乱,谢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这条朋友圈里被“吐槽”的赵某,与王某等人原本是工友,后来因一些原因赵某辞职不干了,王某等7人便一同发了朋友圈 “吐槽”他。赵某看到后认为,自己和王某等人从事相同行业,该条朋友圈是对微信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的,与自己有合作关系的客户也能看到,影响范围巨大。王某等人的不实言论系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赵某的个人形象与名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人删除不良言论并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等7人立刻删除不当言论,在发布不当言论的朋友圈对原告赵某进行赔礼道歉,十天内不得删除且对所有好友可见,并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普法君说法】
名誉权是一项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重要人格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的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不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权也有边界,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法律约束。
微信朋友圈是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侵权人也应提高自我保护及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