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健康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1 14:42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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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健康扶贫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嵊泗县委办公室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嵊泗县健康扶贫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嵊泗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意见》精神,扎实推进健康扶贫工作,助推“幸福舟山”建设,全面建成更高质量惠及全县人民的小康社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完善医疗救助、医疗服务、医疗康复三大政策,强化贫困对象的健康救助与健康管理,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县健康扶贫工作大突破,健康扶贫机制全面完善,健康扶贫水平明显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扶贫对象

经县精准扶贫办认定的扶贫对象。

三、实施内容

(一)完善困难群体医疗专项救助机制。

1.完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制度。

非低保、低保边缘户的扶贫对象,参照低保边缘户的标准统一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为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和购药费用,扣除社保医疗报销结算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每年1月1日至12月1日为结算年度,应当在12月15日前完成申请救助;当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请救助)。

救助标准:(1)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500元。(2)住院按自负合规医疗费用60%比例予以救助,累计个人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3)救助对象中有持残疾人证的精神病人服用用药范围内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扶贫资金予以全额保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是不能提供有效医疗凭证、有效原始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的;二是因工伤、生产性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物中毒等由责任方赔付的医疗费用。

救助流程:(1)由县民政局进行审批救助,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2)救助对象凭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救助申请,经社区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2.完善惠民医疗救助制度。对所有扶贫对象实施惠民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1)免费项目。一般诊疗费、门诊注射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住院诊疗费、住院空调费、住院注射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住院陪客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2)减半项目。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干部病房、特需病房、监护病房除外)、住院护理费、住院手术费、X光胸透费、心电图检查费、微波治疗费、B超检查费、激光治疗费、血液透析费。(3)其他减免项目。除上述项目外的各项诊断、治疗费用减免20%;药品价格在物价部门核定的零售价基础上减免15%。

救助流程:(1)嵊泗县惠民医院设在县人民医院,远离泗礁本岛的洋山、嵊山、枸杞、黄龙、花鸟等五家卫生院为县惠民医院的五个医疗点。惠民医院医疗点的门诊和住院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系统内结算。(2)菜园镇城郊和五龙的惠民对象因急诊在菜园镇卫生院和五龙乡卫生院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惠民对象可以凭相关证件、急诊病历和医院门诊收费收据在三个月内到县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县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县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对急诊报销专册登记,减免和优惠费用中的5%由急诊相关的菜园镇卫生院和五龙乡卫生院承担(先由惠民医院垫付,再送县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3)要求享受减免和优惠的惠民对象患尿毒症透析或肾移植术、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的四肢脊柱骨折和县级惠民医院认为需要转诊的疾病,经县惠民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可转市惠民医院(即“舟山市中医院”)就诊。孕妇分娩、精神病惠民对象可分别直接到市妇幼保健院、市精神病医院直接就诊。减免费用在惠民医院直接结算。

3.完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制度。

救助标准:扶贫对象中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中,低保、低保边缘户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总费用(包括伙食费),在享受有关补助政策后的剩余医疗费用实行全额补助;非低保、低保边缘户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总费用(不包括伙食费用),在享受有关补助政策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一次性享受70%补助。住院费用按县卫计局与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协议价标准执行,原则上每位病人每次住院一般为三个月左右,长期托管可延长至半年以上,费用不得超过1.5万元。定点医院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乡镇应及时通知、督促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逾期不出院的,因逾期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对于出院后需继续服用目录内药物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其产生的药品费用给予全额保障,其中包括每季度一次的血常规、肝功能、心电图三项辅助检查费用。药品目录范围为《嵊泗县精神障碍患者用药基本目录》。

救助流程:(1)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负责做好辖区内救助对象所发生医药费用的审核、汇总等工作并按时与县精卫办做好报销费用的结算,一般每季度结算一次。县精卫办设在县卫计局。(2)申请补助需要具体提供的材料有:《嵊泗县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费用减免申请书》、《嵊泗县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转诊联系单》、出院小结记录和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等,经所在社区精神卫生医师签字、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提交县精卫办申请费用补助。(3)原则上,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凭医保卡在户籍所在地医疗机构配药点配取(代购)精神疾病治疗药品并享受费用补助。门诊配药补助工作由县内各配药点代理,各配药点凭表格和相关发票每季度与县精卫办结算费用。

4.完善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制度。

对扶贫对象中的持证残疾人,实施残疾人重大疾病住院救助,不实施门诊救助。救助费用为救助对象年度符合社保部门认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医疗报销及各类补助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每年1月1日至12月1日为结算年度,应当在12月15日前完成申请救助;当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请救助)。重大疾病范围为《浙江省残疾人大病医疗保险试点方案》中所明确的重大疾病。

救助标准:(1)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救助40%。(2)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救助45%。(3)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部分救助50%。(4)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的救助55%。(5)在3万元以上的救助60%。(6)全年每个救助对象累计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除外):一是自杀或自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医疗事故、酗酒引发致伤或因黄、赌、毒等犯罪或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公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非正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四是超出基本医疗范围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

救助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残联初审合格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报县残联核准。(2)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残疾人证》和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相关住院医疗发票原件或其他部门救助、减免、补助单原件。(3)患重大疾病确需救治,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县残联核实后,给予垫付3000元救助。(4)县残联实行一季一受理。对因突发性疾病或重大疾病在短时间内支付大量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可随时审核受理,确保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救助金额较少的,可以全年一次性申请救助。

(二)建立医疗急难救助和二次救助机制。

1.建立医疗急难救助制度。

救助标准:因患重特大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后确需到县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急救,医疗费用或医疗预付款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急救医疗费用或医疗预付款的50%比例给予急难救助,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急难救助:一是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二是不配合管理审批机构调查,说明急难救助理由的;三是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和收入以及其他已救助信息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的;四是申请人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请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救助流程:(1)经本人或亲属向所在户籍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意见或转诊意见;急救医疗费用缴费通知单或医疗预付通知单;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2)社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无误的,填写救助申请表,签署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和诚信承诺书。(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对象的授权和诚信承诺书,在社区协助下,进行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7天,提交县民政局。(4)县民政局应参照临时救助的急难救助程序,在48小时内对急难救助申请作出予以救助或不予以救助的审批意见,确保急难救助资金及时补助到位。(5)急难救助资金应在其申请其他经济困难对象专项医疗救助结报时给予核减扣除。

2.建立二次救助制度。

救助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社保报销、各类商业保险赔付及其他各类救助之后,家庭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支出仍在3万元以上,且给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按15%的比例给予二次补充救助;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按20%比例给予二次补充救助;支出在8万元以上的按25%比例给予二次补充救助;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按30%比例给予二次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每年1月1日至12月1日为结算年度,应当在12月15日前完成申请救助;当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请救助)。

救助流程:(1)二次补充救助由县民政局进行审批救助。(2)救助对象凭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原件在每年12月1日之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救助申请,经社区审核后并填写二次救助申请表(申请表中应能详细体现已得到救助的情况)后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3)县民政局根据上报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救助意见在社区进行公示后发放。

(三)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1.完善慈善救助制度。

患大病、医疗费用数量较大的扶贫对象,其医疗费用经社保医疗等报销后,自负部分按10%由县慈善总会进行大病救助,每年救助一次。

救助流程:扶贫对象凭社保医疗报销凭证和本人要求医疗救助的申请报告,向所在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提出申请;经工作站核实后,报所在乡镇慈善分会,乡镇慈善分会进一步核实后,签署意见并报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根据患病情况,医疗费用自负数量确定救助金额,并审批通过网上银行打入申请人账户。

2.完善网络募捐及救助机制。

患大病、医疗费用数量较大的扶贫对象,由县慈善机构运用微信众筹平台,实施网络募集善款救助。

救助流程:扶贫对象向县慈善总会申请微信众筹,提供有关资料;县慈善总会根据扶贫对象的情况进行申报;待众筹成功后,由申请人凭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向县慈善总会领取救助款。

(四)完善医疗服务机制。

1.建立免费提供健康管理和签约服务制度。免费建立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健康卡,免费提供一年一次健康体检、随访和转诊等服务,健康随访次数由每年4次增加到6次,免费提供个性化健康指导和代配药等服务。

2.实施康复指导。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各乡镇卫生院责任医生要关注辖区内扶贫对象患病后期康复情况,每两个月随访一次,进行康复指导和康复知识宣传。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