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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文化馆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24 16:46

信息来源:县文广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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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嵊泗县文化馆(以下简称文化馆)。文化馆住所是嵊泗县菜园镇望海路393号。

第三条 文化馆是经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嵊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文化馆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23.3万元,由嵊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资。

第五条 文化馆宗旨:组织群众文化活动;繁荣群众文化事业;公益性群众文化及对外交流活动开展。

第六条 文化馆业务范围:文化馆业务干部、社会文化工作人员、社会文艺骨干、业余文艺团队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文艺创作、文化传承传播;全县各乡镇文化站业务工作指导;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建设。

第七条 文化馆行业管理部门为嵊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文化馆登记管理机关为嵊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文化馆的权利:

(一)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

(三)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文化馆的义务: 

(一)组织开展公益性群众文化及对外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文化馆业务干部、社会文化工作人员、社会文艺骨干、业余文艺团队的辅导和培训。

(三)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和文艺创作、文化传承传播。

(四)指导全县各乡镇文化站业务工作。

(五)组织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推进数字化建设。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

    (一)提出文化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文化馆理事会;

    (三)向文化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任免文化馆馆长、副馆长;

    (五)批准文化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文化馆运行;

(七)审核文化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义务:

(一)支持文化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文化馆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文化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文化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馆宗旨,维护本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五条 文化馆接受嵊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洋文化中心联合党支部的领导,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文化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文化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文化馆党组织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是文化馆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文化馆的政治领导,支持馆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监督文化馆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建带群建,强化群团组织政治功能,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理事会由8名理事组成,其中:主管部门嵊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派代表1名;文化馆4名,其余3名社会代表理事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或单位推荐。理事会成员由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本馆章程;

(二)审议文化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文化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四)审议文化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审议文化馆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宗采购项目;

(六)听取、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七)监督文化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提出考评意见;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馆开展业务活动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文化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文化馆涉密信息;

(五)征询民意,广泛采纳各方意见;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三十一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和执行理事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理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执行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设理事会秘书1名。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的表决,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理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时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四十三条 文化馆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四条 管理层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日常业务管理;

(三)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

(四)负责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等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馆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审批,举办单位任免,报备理事会备案;副馆长由馆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报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审批,举办单位任免,报备理事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文化馆设馆长1名,副馆长2名。馆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负责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馆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文化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文化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文化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馆长协助馆长做好文化馆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职工大会

 

第四十八条 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文化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以上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馆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馆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讨论其他需要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文化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文化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五十二条 文化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三条 文化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文化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文化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文化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文化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文化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舟山市嵊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文化馆的性质、职能、宗旨与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读者服务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文化馆年度工作报告;

(三)文化馆章程;

(四)文化馆财务报告;

(五)文化馆建设发展的规划、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变动、大宗项目建设与采购等;

(六)文化馆系列民主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反腐倡廉、为民服务等党务信息;

(七)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九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六十条 文化馆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代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一条 文化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文化馆不得自行决定终止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终止解散的: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经嵊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文化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9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文化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文化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文化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嵊泗县文化馆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