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21-28436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21-28436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12-20

  • 文号:

    嵊政办发〔2021〕49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7 15:43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嵊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及县域周边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中属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依照《嵊泗县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嵊泗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嵊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未尽事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提高全社会对事件的防范意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乡镇和各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县、乡镇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1.4.4依法管理,科学防治。县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事件应急体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审慎研判、果断决策;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推进科研创新,提升数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实现分区分级、精密智控。

1.4.5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全面准备,规范工作流程,统筹各方资源,做到防控措施科学有序。加强宣传教育和村(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2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等,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对较大和一般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经县政府核准后报市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属地各乡镇、各部门。

2.1 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腺鼠疫在县域内发生并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

2.县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

3.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再次流行。

4.县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泄露等事件。

5.县域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全县公共卫生安全。

6.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2.2 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腺鼠疫在县域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

2.霍乱在县域内发生流行,有扩散趋势。1周内发病在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且有扩散趋势。

3.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尚未造成扩散。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发生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波及2个以上乡(镇)。

8.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县内或县域周边地区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省政府、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重大事件。

2.3 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县域内发生腺鼠疫,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9例及以下。

2.县域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

3.县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在1周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县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7.市、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较大事件。

2.4 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县域内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市、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一般事件。

3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作为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指挥机构,实行平战结合的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县应急指挥部

发生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班工作机制,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接受省、市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Ⅳ级应急响应时,县应急指挥部由卫生健康局牵头成立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对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组织力量快速应对应急处置;负责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上级政府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以及上级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相关县区联系沟通,通报相关信息;指导和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2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

县域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组建由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指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联合组成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参与事发地现场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派驻前,由事发地乡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1.3乡(镇)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属地各相关单位及村(社区)负责人组成,针对事件性质及时作出应急响应,迅速与县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负责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执行部署,做好区域内事件信息收集、发现、报告、隔离观察、应急救援、区域管控、科普宣传等防控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3.2.1工作机构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为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设立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3.2.2机构职责

承担日常事务处理工作。主要职责:  

(1)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协调有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牵头负责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相关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指导;

(3)负责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制定有关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

(4)组建与完善事件监测预警系统;

(5)制订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培训、演练;

(6)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和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7)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等。

(2)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需求等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参与应急处理重要决策论证。

(4)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

(5)承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6)指导社会公众应急处理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7)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工作机制

县域内各级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4.1应急指挥机制

(1)县政府构建区域内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2)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并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3)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高级别专家组,发挥专业学科技术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4)县、乡镇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3)应急响应的级别、程序和方式依法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发布。

3.4.2联防联控机制

(1)县、乡镇政府在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建立健全乡镇、村(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社区)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村(社区)工作者、网格员、乡镇(村)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3)完善公共卫生综合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4)推进与县域周边地区公共卫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战时会战、合作应对机制。 

3.4.3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单位和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各单位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疾病风险提示后,应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3.4.4 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等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化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的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5)助力推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立法,保障公民隐私和网络安全。

3.4.5 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

(2)按照资源整合、集约高效的原则,探索建立全县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综合保障基地。

(3)提升全县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呼吸、中毒、核与辐射等八大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制定离岛重症、危重症患者等紧急转运救治工作方案,探索建立航空、海上应急医疗救援体系。

(4)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5)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6)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3.4.6 “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维护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3.4.7 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县医共体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向医共体成员单位派驻指导员,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将公共卫生知识技能列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4.1.1 立足常态,强化监测网络和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县法定传染病和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舆情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

4.1.2 立足“四早”,保障监测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县医共体(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海关等单位完善事件监测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好针对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长期、连续、系统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

4.1.3立足实践,动态调整监测方式和策略。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监测方式和策略;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以提升监测效率和绩效。

4.2 报告

4.2.1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来源包括法定报告、症状监测、临床医生主动报告、舆情监测、公众举报等,遵循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的原则。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实施监督管理;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归口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4.2.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政府和海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其他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应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

4.2.3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报告时限、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事件的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做好进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2.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事件及其风险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 评估

4.3.1 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4.3.2 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4.3.3 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4.3.4 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对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4.3.5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分析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

4.4 预警

4.4.1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事件预警预测制度,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先兆,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根据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对本区域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4.4.2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设定分级预警指标。预警指标按照省、市、县、乡(镇)预警阈值依次递减的原则,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相关事件的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应有适宜的、早期的敏感性,明确最低级别的预警线指标。

4.4.3 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准确分析判断各种监测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发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发展变化。

4.4.4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1.1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省政府要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则直接启动。

5.1.2符合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或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预后有升级趋势的,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或省政府要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则直接启动。

5.1.3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Ⅲ级)或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预后有升级趋势的,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或省政府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则直接启动。

5.1.4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Ⅳ级),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5.1.5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各乡镇必须按规范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上级政府要求启动的,县本级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没有特别要求,县本级政府可根据事件类别决定是否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

省或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县政府在省或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或市政府未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县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认为需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经报市政府备案后,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省、市级有关部门支持。

(1)县本级应急响应。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县委书记任第一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县政府。组建管控组、疾病防治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综合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或组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通信和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区域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相关管控工作。

(2)乡镇应急响应。各乡镇政府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

(1)县本级应急响应。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县长任第一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县政府。组建管控组、疾病防治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综合组等工作组,必要时增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通信和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区域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相关管控工作。

(2)乡镇应急响应。各乡镇政府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

(1)县本级应急响应。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特殊情况下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相关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县或特定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相关管控工作。

(2)乡镇应急响应。各乡镇政府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应急响应

(1)县本级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相关管控工作。

(2)乡镇应急响应。各乡镇政府在县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启动区域内应急响应措施,参照以上内容执行。县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视情提升本区域应急响应级别,强化工作措施,严防事件传播扩散,控制事件影响。

5.3 响应措施

5.3.1 县、乡镇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及时调集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组织协调各部门利用储备资源和新技术、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促进防控措施科学有序落实。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其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时,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水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且可能引起事件时,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在行政区域内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有关房屋、交通工具以及设施设备。采取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应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上一级政府同意。中断海上交通干道的,应经省、市政府批准。

(6)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实施岛际转运救治计划,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网格化”管理,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措施,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生产生活。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港航、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在交通站点、客运码头和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县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

(8)信息发布。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涉及疫情的数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相关部门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9)群防群控。乡镇政府、村(社区)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人员隔离、区域管控、健康随访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事件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做好决策参谋。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公众健康指引。整合动员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平战结合医院,筹划方舱医院建设。

(2)组织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判,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或调整级别的建议。

(3)举办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或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培训,并对辖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4)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件防控工作情况。

(5)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6)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5.3.3 嵊泗海关

(1)境外发生事件时,海关应整合调动技术力量,做好口岸入境人员健康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及与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引发事件。境内发生事件时,做好口岸出境人员健康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及与县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衔接,严防境内疫情输出引发事件。

(2)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报送口岸事件信息和动态变化情况。

(3)及时向公众发布口岸出入境防控措施及健康监测、个人防护具体要求。

5.3.4 其他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

5.3.5 非县域内事件发生时

县域周边发生事件时,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县域内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研判。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储备,优化集成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落实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5.4.1 响应调整依据

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2 响应调整原则

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3 响应调整程序

(1)Ⅰ级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后发布实施。

(2)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其中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由县政府发布实施、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参照“5.1 响应原则”实施。

(3)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终止应急响应的,报县政府备案后发布实施;提高响应级别的,参照“5.1 响应原则”实施。

(4)各乡镇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响应终止程序,以县政府响应调整程序同步实施。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本级及各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复盘和全面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形成评估报告报上级政府。

6.2 奖励抚恤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4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1.1 县政府加强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依法规范。

7.1.2 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 技术保障

7.2.1 信息系统

各部门要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立法保障。

7.2.2 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创(烧)伤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完善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

医疗机构建设应满足平战结合、应急响应扩容要求,具备快速腾空、平战转换能力和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发挥县域医共体优势,建立应急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对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等作出周密安排。

7.2.3 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各部门依据职责组建相应应急队伍。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牵头组建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创(烧)伤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等种类的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卫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常态化培训演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扩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加强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不断优化应急管理和协调联动机制。

7.2.4 培训和演练

县、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演练的内容和对象应立足于实践,对标预案和情景构建,除了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后备处置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社会救援组织、公众参与外,加大对政府领导、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指挥协调能力。按预案内容及流程开展培训演练,及时对培训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完善预案体系。

7.2.5 科研和交流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技术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事件应急相关的培训学习,做好技术储备。加强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引进先进理论、技术、方法和装备,提高事件应对能力与水平。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3.1 县政府按照我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经费。县财政部门安排事件应急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7.3.2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生产供应渠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采购、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4.1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7.4.2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调查人员及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的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和检疫。

7.5 法律保障

7.5.1 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和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7.5.2 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规章和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

7.5.3 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7.6 督导考核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8.1.1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1.2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8.1.3 各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应急预案,报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嵊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9 附件



附件:1.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附件1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委办公室:负责县委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县委应急处置相关公文处理、领导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县委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2.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县政府应急处置相关公文处理、领导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县政府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3.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普及科普、防护知识和危机心理干预,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及对外新闻发布;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管控失实舆论,引导媒体严谨、适时、适度报道,客观反映事件处置情况;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疫情防控中的感人事迹,传播正能量。

4.县发改局:负责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煤电油气等能源可靠供应,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按照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要求,统筹推进全省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做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立项审批。

5.县经信(商务)局:承担全县医药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采购协调工作;协助县域内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做好相关储备品种的采购和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通信数据支撑;做好应急生活物资保障,推进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展会、对外投资合作等活动人员的宣传、预警、管控等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协助相关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产品科研攻关,协调科研攻关中的科技问题。

6.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做好校园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监测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7.县委政法委:组织、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掌握和分析社会稳定情况,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研究分析涉及政法工作的舆论情况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舆情信息,指导、协调政法综治维稳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民宗局:牵头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和防控工作,对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发现、应对和处置涉民族宗教舆情。

9.县公安局:做好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和人员卫生检疫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追踪;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物品卫生检疫;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协助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10.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全县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测、督导;指导做好城乡社区空巢、独居、困难老人的生活照护;接收社会捐赠,负责接收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热心人士等的捐赠;配合相关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对退役军人进行疫情防控相关教育培训和指导疫情防范工作,协调驻嵊部队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11.县司法局:按照普法责任制原则,指导相关部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支持与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县财政局:研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财政保障政策,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建设,及时安排落实财政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疫情防控人员待遇保障,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医疗费用保障,重点人群检测、隔离等相关费用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供应保障,复工复产相关保障等方面政策,按规定安排落实财政资金,实施减税降费、金融扶持等政策举措。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13.县人力社保局:研究制定企业减负措施,降低用人成本,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做好岗位对接匹配,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用工;及时做好失业登记,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稳定建档立卡人员在我县就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参与事件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人才选拔、岗位晋升、年度考核、及时奖励等方面的相关倾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参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支持公共卫生机构引进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1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事件处置相关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做好海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提供应急处置需要的相关测绘与地理信息。

15.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企业的监管;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16.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落实城市供水设施、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17.县交通运输局(港航嵊泗分中心):协助做好应急处置的交通管控工作;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乘车、乘船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做好疫区相关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和场站的消毒预防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车辆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应急运送保障,配合开展已查获的可能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运输物品处置。配合做好水路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情况特别紧急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1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抓好“菜篮子”“米袋子”生产保障;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疫情溯源监测工作,及时向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传染病疫情;在涉畜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动物运输、交易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对饲养和繁育与疫情有关动物的场所进行管理,疫情期间禁止有关动物的扩散和转运贩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疫情溯源,管控私自贩卖、运输陆生野生动物行为;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现场管控等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指导统管单位加强农村供水净化消毒等制水安全工作;联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农村供水等卫生安全管理。

19.县文广旅体局:部署文化和旅游行业防控措施,根据上级和相关部门要求,发布疫情防控提示和警示;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的宣传、登记工作;协助追踪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防止疫情在文化娱乐场所、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区域传播;负责做好重大体育赛事的动态报告,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20.县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市场价格和供应监测;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根据国家或省、市要求临时调整医保政策;启动医疗救助应急机制,及时做好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便捷医保经办服务。

21.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指导;调度消防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航空救援力量等执行卡口检查、场所消杀、物资运送等防疫任务;调拨应急帐篷、行军床、应急包等应急物资支援防疫各地工作;制定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加强监督、指导、服务。

22.县外事办(侨联):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及媒体采访、配合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浙外籍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助组织开展援外及其他涉外事务。广泛动员海外侨胞、归侨侨眷、涉侨社团等开展捐款捐物,重点加强紧缺应急医疗物资捐赠或提供相关采购渠道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归侨侨眷、来浙侨胞及在嵊外籍人员的信息收集、共享和联络等工作,对遇到困难的侨眷侨胞及在嵊外籍人员做好协调服务和疫情防控工作;利用各类涉侨工作渠道,加强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健康教育等。

2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中毒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市场秩序维护及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应急审评审批,促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供应;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市场环境、物品等卫生检疫工作;配合经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协助做好捐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应急甄别工作。

24.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做好海上渔船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渔船渔民排查,协助做好海上渔船境外输入性疫情防控,抓牢海上防疫。

25.县供销联社:负责指导和协调社员企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本系统商贸流通企业、农批市场参与日用品、农产品供应。

26.县大数据管理局:依托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利用省市两级公共数据平台,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精密智控提供数据支撑;依托“浙政钉”政务协同平台,建立快速响应、高效协同的工作联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相关网上公共服务;为相关信息系统提供政务云资源,保障基础网络顺畅运行,做好重要应急视频会议网络保障。

2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应急处置相关的行政执法。负责市政街道、公园等公共区域设施及环境的清洁、预防性消毒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8.马迹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携带物品、载运货物实施边防检查;通过大数据分析入境人员信息,研判输入风险。

29.县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救援队、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完善捐赠流程,做好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及信息公开;根据需要,向国内外提供急需的救援、救护和人道救助。

30.县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配合管控在嵊商会聚集性活动;指导民营企业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引导广大浙商和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各种形式支援疫情防控工作。

31.人行嵊泗县支行:负责应急处置相关的货币政策、信贷政策、金融稳定、金融服务以及外汇管理等工作。

32.嵊泗海关:负责对口岸范围内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收集、分析、通报国内外有关传染病动态信息。

33.嵊泗海事处:负责所辖水域范围内船舶管控,严防疫情从海上输入,做好船员的疫情防控,与卫生健康、口岸卫生检疫部门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工作。

34.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相关的气象监测、预警、预测信息;协助发布应急处置相关控制措施信息。

35.(国网)嵊泗县供电公司:负责落实应急处置相关的电力供应保障、电力设施维修保障,优化调度,满足重要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的用电用热等能源需要。

36.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制定完善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县应急指挥部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传染病、事件相关信息监测

法定传染病病例、事件相关信息

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健康危险因素监测

环境、食品、

核与辐射等

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症候群监测

开展重大传染病、食源性疾病、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候群的监测

在指定的医院建立监测哨点,收集HIS系统门诊就诊数据,动态分析症候群变化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医疗机构

网络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

口岸监测

检疫传染病、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病媒生物和染疫动物等

在口岸建立监测点开展监测,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海关


举报电话

与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

举报信息监测

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