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8 17:45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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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嵊泗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嵊泗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医保中心)住所为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东市街22号4楼。
第三条 县医保中心是经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嵊泗县卫生健康局举办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县医保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80万元,由嵊泗县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县医保中心宗旨:组织协调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县医保中心业务范围包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异地就医联网;参保登记管理;关系转接;医疗保险两定机构执行相关政策工作;医疗保险业务智能审核管理。
第七条 县医保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嵊泗县卫生健康局(嵊泗县医疗保障局)。
第八条 县医保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嵊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县医保中心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
(三)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县医保中心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担全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及离休干部等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经办和实施医疗救助等工作;
(二)承担全县医疗保险申报受理业务,核定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参保登记、参保关系转接和管理就医凭证等工作;
(三)配合县税务部门开展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会同县财政部门做好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管理工作。承担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对象的信息管理、救助待遇核定等工作。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计入、调整、转移、结转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全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简称“两定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的有关工作。协助做好对两定机构执行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全县医疗保险基金审核支付。承担办理各类医疗备案、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等业务工作。承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维护和医疗保险业务智能审核管理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预决算。落实基金运行及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承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费用的财务统计和基金运行分析等工作。依法实施医疗保险稽核,受理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医疗保险稽查核实;
(七)开展与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工作有关的调查、统计、宣传、咨询服务、档案管理、信访和其他日常服务;
(八)完成嵊泗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县医保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县医保中心管理层;
(三)审核县医保中心章程制定或修订草案;
(四)监督县医保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县医保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县医保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县医保中心提供稳定增长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县医保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县医保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县医保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县医保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县医保中心宗旨,维护县医保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县医保中心接受嵊泗县卫生健康局机关党支部的领导,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县医保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中心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县医保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围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县医保中心党组织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县医保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县医保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决策范围:
(一)提出制定、修改县医保中心章程的决定;
(二)贯彻举办单位、其他上级部门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三)县医保中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中心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聘任、监督和奖惩等方面事宜;
(五)讨论决定县医保中心人员调配等有关政策方案;
(六)研究县医保中心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产处置、较大金额的仪器设备、耗材采购及其他经费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县医保中心部门预算,听取年度财务决算;
(八)需要县医保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三)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县医保中心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中心主任由县委和县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县医保中心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县医保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中心主任由县委、县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其他成员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县医保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文件。承担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职工医保、城乡医保、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的基金管理、基金预决算、统计和医疗保险费用待遇支付工作。承担健康体检费用的支付。承担医疗保险统计报表,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档案管理。承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配合做好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催缴工作。配合做好离休干部、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等特殊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发放工作。承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关系转移接续和管理就医凭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基金测算工作。承担中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二)审核结算科。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结报,生育保险定额补助和生育津贴待遇审核、医疗救助医药费待遇审核。承担涉及第三者赔偿的医疗费用核实工作。承担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慢病)审核认定、信息登记变更与证卡发放和单病种管理工作。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工作。承担两定机构智能审核工作。承担两定机构联网刷卡费用对账结算,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结报。承担异地联网结算相关工作,承担转外就医、异地安置人员管理工作。
(三)稽核管理科。协助做好两定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管稽核和违规违法查处有关工作,做好中心内控稽核工作。协助做好县域内两定机构药品目录审核管理。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支付价调整、采购以及使用情况动态监控。承担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健康体检组织管理和健康体检费用审核工作。承担两定机构医疗保险协议定点申请、退出以及医疗保险协议医师日常管理等工作。承担医疗救助人员信息管理和更新工作。承担大病保险收支管理。协助做好两定机构的医保智能审核工作。承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情况的稽核,对欠缴医疗保险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承担相关保险公司业务结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坚持党建带群建,强化群团组织政治功能,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医保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县医保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县医保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讨论其他需要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县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中共嵊泗县委组织部(嵊泗县公务员局)根据全省公务员录用规定统一招录。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县医保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县医保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县医保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县医保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县医保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县医保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县医保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县医保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县医保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医保中心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年度报告;
(二)本单位财务报告;
(三)本单位章程。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县医保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修订案)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县医保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县医保中心不得自行决定终止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终止解散的: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经嵊泗县卫生健康局和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县医保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县医保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县医保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县医保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嵊泗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