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08 17:48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嵊泗县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中心。嵊泗县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中心住所为嵊泗县菜园镇育才路2号。

第三条 本中心是经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嵊泗县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50万元,由嵊泗县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本中心宗旨:组织开展卫生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国家卫生县城巩固,健康嵊泗建设,健康细胞工程推进。

第七条 本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嵊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中心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的权利:

(一)提出本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

(三)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本中心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组织开展卫生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具体工作;

(二)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三)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性工作;

(四)承担县委县政府健康嵊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健康细胞工程”(健康医院、健康学校、健康社区、健康企业等)推进的具体工作;

(六)完成嵊泗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本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本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本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中心宗旨,维护本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中心接受县卫生健康局机关党支部的领导,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中心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本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围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本中心党组织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本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中心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中心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中心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指责。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本中心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中心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管理层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本中心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管理层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管理层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党建带群建,强化群团组织政治功能,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本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讨论其他需要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中共嵊泗县委组织部(嵊泗县公务员局)根据全省公务员录用规定统一招录。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本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方面由嵊泗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举办单位对本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举办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中心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中心年度报告;

(二)本中心财务报告;

(三)本中心章程。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 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中心不得自行决定终止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终止解散的: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经嵊泗县卫生健康局和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本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本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嵊泗县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