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08 17:49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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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嵊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嵊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为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246号。

第三条 本中心是经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嵊泗县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174.87万元,由嵊泗县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本中心宗旨:为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供保健服务。

第六条 本中心业务范围:掌握全县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健部门制定本县妇幼健康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本辖区基层妇幼健康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妇女保健服务,儿童保健服务,全县避孕药具相关事务和紧急避孕援助以及免费推广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嵊泗县卫健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嵊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中心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三)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本中心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掌握全县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本县妇幼健康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指导和开展全县的妇女儿童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对基层妇幼健康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三)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四)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

(五)负责全县避孕药具调拨、发放、管理,紧急避孕援助及免费推广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

(六)完成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本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本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支持本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级、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单位文化理念;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尊重群众,优质服务,保护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恪守职业道德,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和接受服务相对人的各自馈赠等不良现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中心接受中国共产党嵊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的领导。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本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本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本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本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本中心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决策范围: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贯彻举办单位、其他上级部门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三)中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中心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聘任、监督和奖惩等方面事宜;

(五)讨论决定人员调配等有关政策方案;

(六)研究本中心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产处置、较大金额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采购及其他经费(5万元以上)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中心部门预算,听取年度财务决算;

(八)需要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三)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管理层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层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完善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管理层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五条 管理层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设置妇保科、儿保科、计划生育科、医技科、总务科等5个业务科室,各科室按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审议中心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并作出决议;

(二)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职工奖惩条例、奖金分配办法、劳动保护方案、职工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配合上级部门,民主评议、推荐、监督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四)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嵊泗县人力社会与资源保障局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录用,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县妇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年度报告;

(二)本单位财务报告;

(三)本单位章程。


第七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 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修订案)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不得自行决定终止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终止解散的: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经嵊泗县卫生健康局、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本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本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嵊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