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8 13:25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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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在某投资平台的招商会上相识。经张某介绍,王某于2016年10月开始投资某投资平台,并由张某作为安置人。该平台投资规则规定:平台每个注册会员有一个账号,账号和会员手机号绑定,账号外汇变动情况以信息发送到绑定的手机上;会员每月有5%左右的利润,每月1号、11号、21号分红;会员账户内美金可以提现,6个月之内提现收取15%的手续费,6个月之外提现收取5%的手续费;会员投资产生利润的10%,由平台汇入安置人账户作为奖励。
开户后,王某自行控制账号及密码,自行投资。2016年10月10日,王某首次汇入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3000元)。经过2个月,平台如期分配利润。王某感觉平台回报率稳定,于是多次追加投资。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间,为了节省平台提现手续费,王某与张某的外汇账户之间多次兑换美元。王某欲提现时,由王某将其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转入张某账户,张某按照当天的汇率将人民币汇入王某银行账户。截止到2017年7月,王某共计追加投资120万元,提现20万元。2018年8月,该平台关闭。
由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张某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张某的受托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故请求法院撤销口头委托合同,并判令张某归还投资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调查与处理】
张某辩称,王某在某平台自行开户、自行投资,张某没有向王某有过任何承诺,双方也不存在书面或者口头委托合同。其与王某资金往来,是王某出于节省手续费目的而进行的资金周转行为,兑换也是即时结清。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投资应当有正确的评估,故请求依法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与张某间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及本案为何不构成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其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它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第二,合同内容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三、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第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若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虽主张其与张某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但一则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委托合同;二来平台的账户由王某自行进行管理,追加投资均是王某自行作出,与王某所称委托张某进行理财不相符;其三,王某与张某之间虽有资金往来,但是从交易时间和交易金额来看,和王某所述的平台每月1号、11号、21号分红并不吻合。由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有责任提供证据,无证据或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关于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最终判决予以驳回。
二、王某应该通过何种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投资某平台的100万元是王某自行开户,自己控制账户密码进行投资,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张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故王某要求张某来承担投资失利的风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平台的关闭,直接导致了王某投资款的血本无归,故王某的权利主张的直接对象应该是某平台。虽然某平台已经关闭,王某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但从整个案情看,某平台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王某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进而追赃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典型意义】
近年来,很多人被这种所谓的“金融投资”迷住了双眼,只看到高额回报,而忽视其中存在的巨大风险,在一开始尝到小甜头之后,自以为对所谓的投资了如指掌,认为风险可控,进而追加投资,殊不知落入了别人精心设置的圈套。还有一些人,虽然看到了其中的风险,但自以为不会接最后一棒,抱着侥幸心理,最后血本无归。
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类似王某这种自甘冒险的行为不仅可能会浪费大量的公共资源(如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会对自身及家庭带来很大伤害,应该引起高度警惕。而日常交友中,也要擦亮眼睛,张某这种朋友绝对不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