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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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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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用电与居民用电同价的建议 | |||
案号: | 4 | ||
议案领衔人: | 姜亚婷 | ||
案由: | 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用电与居民用电同价的建议 | ||
内容摘要: |
家家有老人,人人需要养,养老问题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实现老有所养是千百年来人民群众的普遍梦想,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为积极应对我县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事业带来的挑战,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现,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求,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此,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各村、社区相继建立了敬老院、养老院、托老所,日间照料、居家养老食堂。进一步加强本区域老龄工作,大力巩固养老工作的基础。 目前,为办好敬老院、养老院、托老所,日间照料,居家养老食堂,各村、社区想尽一切办法,降低管理、运营成本。有效破解养老事业发展的瓶颈,推动本县养老产业做实做好。 为此,建议政府给予解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用电与居民用电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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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县民政局 | ||
协办单位: | 国网县供电公司 | ||
类别标记: | A | ||
复函: | 姜亚婷代表: 您好!您在嵊泗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之中提 出的“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用电与居民用电同价的建议”, 经嵊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后,已将该建议作为大会 建议、批评意见转交民政局给予办理答复。我局在看了建议后, 对此建议非常重视,经局党组讨论后,由分管社会福利的副局长 对您所提出的建议进行答复如下: 2014 年,《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 意见》(舟政发〔2014〕 37 号) 文件就已经非常明确规定了对福 利院、敬老院、养老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和社会力量投 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意见 规定了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水、通讯、有线(数 字) 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 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 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的电表、水表、管道煤气、 电话、有线(数字) 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 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因此,您所提到的敬老院、养老院、 托老所、居家照料中心和老年食堂等只要在办理好机构登记和设 立许可备案之后,即可向电力部门进行居民用电同价申请。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县社会养老工作相关问题的关注以 及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今后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民政工
。
嵊泗县民政局 2021 年 6 月 22 日
(联系人: 陈海明 联系电话: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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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 满意 |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