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与居民用水同价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4-23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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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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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与居民用水同价的建议
案号: 5
议案领衔人: 姜亚婷
案由: 关于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与居民用水同价的建议
内容摘要:

家家有老人,人人需要养,养老问题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实现老有所养是千百年来人民群众的普遍梦想,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各村、社区相继建立了敬老院、托老所,日间照料、居家养老食堂等老年服务机构。这些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后,各社区、村想尽一切办法,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有效破解养老事业发展的瓶颈,推动本县养老产业做实做好。

    社区、村老年服务机构作为基层老年事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此,建议政府给予解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与居民用水同价,并提高平价水的吨位额度。

主办单位: 县民政局
协办单位: 县国资办
类别标记: A
复函:

姜亚婷代表:

您好!您在嵊泗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之中提 出的关于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同价的建议 经嵊泗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后,已将该建议作为大会建议、 批评意见转交民政局给予办理答复。我局在看了建议后,对此建 议非常重视,经局党组讨论后,由分管社会福利的副局长对您所 提出的建议进行答复如下:

2014 年,《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 意见》(舟政发〔2014 37 号) 文件就已经非常明确规定了对福 利院、敬老院、养老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和社会力量投 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意见 规定了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水、通讯、有线(数 字) 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 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 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的电表、水表、管道煤气、 电话、有线(数字) 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 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因此,您所提到的敬老院、养老院、 托老所、居家照料中心和老年食堂等只要在办理好机构登记和设 立许可备案之后,即可向供水部门进行居民用水同价申请。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县社会养老工作相关问题的关注以 及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今后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民政工 作。

 

(联系人: 陈海明   联系电话: ****90


反馈意见: 满意

A-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

B-所提议案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所提议案建议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

D-所提议案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