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嵊泗县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发布时间:2021-04-09 08:28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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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的住房问题,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嵊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嵊党政办发〔2015〕16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7〕155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嵊泗县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及申请条件

嵊泗县菜园城区(东海社区、海滨社区、沙河社区、菜圃社区)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以及菜园镇渔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及低收入、其他各乡镇在泗礁本岛从事就业的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技能型职工、嵊泗县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一)嵊泗县菜园城区(东海社区、海滨社区、沙河社区、菜圃社区)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和菜园镇渔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1-5项)条件;其他各乡镇在泗礁本岛从事就业的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1、2、3、5、6项)条件:

1、申请家庭已取得嵊泗县户籍3年(含)以上且实际居住满1年;未享受2000年后批地建房政策;

2、申请人系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者,离婚的需满2年以上;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居民人均支配收入100%以下(即2020年全县居民人均年收入低于50154元以下),家庭财产15万元以下(含);

4、申请家庭在舟山市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若原有住房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需满3年以上;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6、申请家庭和父母、子女在舟山市内无房,且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若原有住房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需满3年以上;暂居在泗礁本岛一年以上,在本岛用人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技能型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或纳税地在县本级区域内其他企业工作的职工;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证书,或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须毕业未满8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申请人在用人单位工作,签订半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本地社会保险;

5、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菜园镇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未婚,其父母在菜园镇范围内拥有房产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8平方米。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房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按《舟山市嵊泗县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参加嵊泗县流动人口积分量化管理;

2、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

3、申请人就业于本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纳税地在本县为依据),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4、申请人及配偶在嵊泗本岛无房;

5、遵纪守法、依法履行法律法规的义务。

(四)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用人单位为县本级的环境卫生管理所及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且申请人为本县城区域内从事环卫、公交行业的一线职工;

2、申请人及配偶在菜园镇无房;

3、 申请人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

二、保障方式

城市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菜园镇渔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及低收入、其他各乡镇在泗礁本岛从事就业的中等偏低以下收入、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方式,房源不够时实行轮候制。

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且下列情形之一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优先享受实物配租:

(一)申请家庭系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的;

(二)申请家庭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县级(含)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三)申请家庭中有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成员的家庭。

三、房源情况

2021年嵊泗县计划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位于菜园镇金平区域的“海林.嘉盛苑”及金平花园,上述项目房源的坐落、户型、面积等具体信息详见届时选房通告。

四、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关于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嵊发改价格[2017]7号文件规定执行。低保、低保边缘户住房困难家庭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遇租金调整,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后报送(乡)镇政府。

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地址:菜园镇沙河路341号县人力社保局)。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经所在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签署意见后,向县委政法委提出申请。(地址:菜园镇望海路265号海景大楼七楼)。

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环卫职工向嵊泗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提出申请;公交职工向嵊泗县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

1、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乡)镇政府初审后送住建局,住建局分发至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做好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并联合乡镇核查批地建房信息,住建局对各部门审核结果进行汇总。

2、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技能型职工由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社保信息、专业技术资格和资格证书、学历进行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县税务局对申请单位注册地情况进行审核,住建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县委政法委按居住证量化管理审核程序对其进行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住建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

4、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和县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结合县住建局提供的房源各自制订具体的公租房分配方案,并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县住建局对审核结果汇总后,会同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和县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照计分高低确定公租房安置入围对象。

(三)公告和公示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在嵊泗县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住建局核发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由住建局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四)配租

实行租金配租的,由住建局直接按季发放租金补贴;实行实物配租的,住建局根据核发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负责分配。

六、申请材料

(一)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舟山市嵊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一式二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优先保障相关证件(含低保、低保边缘、残疾等证)(离婚家庭还需提供离婚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商业用房、机动车辆、运输船只、捕捞船只、机械设备等)证明;

4. 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5. 劳动合同(其他各乡镇在泗礁本岛从事就业的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复印件一份);

6.房屋租赁合同和所在社区暂住一年以上证明;(其他各乡镇在泗礁本岛从事就业的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复印件一份);

(二)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

1.《舟山市嵊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结婚证、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3. 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舟山市嵊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三)》(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户口本、浙江省居住证(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复印件一份)。

(四)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

1. 《舟山市嵊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四)》(二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七、其他事项

(一)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协议实行一年一签,承租人租住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后有特殊原因需继续租住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定后再行续租。对特殊入住对象租期最长不超过5年。

(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满后有特殊原因需继续租住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但承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

(三)租赁期间实行年审制度,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租房保障。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由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组织年审;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县委政法委组织年审;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由本单位组织年审;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县住建局组织年审,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租金补贴资格。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并记入公共租赁房管理档案,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五)公租房申请受理时间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咨询电话:5595326

(六)《舟山市嵊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二)、(三)、(四)》可在嵊泗县政府网站下载。

嵊泗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