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21-28055 |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5-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21-28055
政府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
2021-05-16
嵊政办发〔2021〕17号
主动公开
暂时保留
发布时间:2021-05-19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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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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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有效推动“无证明城市”创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舟政办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实施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在我县各行政机关办理依申请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上破解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着力构建“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努力为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美丽海岛风景线,实现蓝色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美丽海岛建设高品质提升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基本要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我县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行政机关,特别注明的除外)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编制事项清单。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办理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特别是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
2.列入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所涉及的证明事项;
3.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等方式可以获取,或者列入我市兜底服务机制的证明事项;
4.发现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尚未修复的。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前款规定,认真对照《舟山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2)和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管理系统中政务服务事项、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办事事项申报材料,结合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抓紧梳理编制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式样见附件1)。
(三)制定工作规程。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根据省、市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科学编制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逐项修改完善办事指南,逐一设置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做到相关要求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同时,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相关服务场所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等,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四)规范实施流程。
1.告知和承诺。告知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尚未修复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有关单位应当清楚告知,告知内容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以及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告知后,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应当签署书面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2.核查监管。各有关单位应当针对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各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放管并重”原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核查,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于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各有关单位可综合运用“双随机”监管、重点监管、专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各有关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查:一是在线核查。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相关数据,通过数据比对实现对申请人承诺事项的在线核查。二是现场核查。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及掌上执法系统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应探索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避免烦企扰民。三是协助核查。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等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
3.依法处置。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健全配套机制。一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二是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非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故意行为导致执法违法或不当,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根据《舟山市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嵊泗县纪委监察局实施容错免责程序操作办法》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三是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加强申请人承诺信息的记录、归集和推送工作,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与社会信用等级挂钩,并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不实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放管服”改革的核心任务予以落实。县“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负责日常督察、考核评估和统筹推进等工作;县司法局要牵头做好证明事项清单汇总公布、专项检查和跟踪评估等工作;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具体做好信息技术保障工作等;其他单位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地见效。
(二)共享信息,强化支撑。要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持续优化线上流程,建立完善在线核查支撑体系,推进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对接应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建立信用承诺公示模块和失信信息公示模块,在告知承诺制办事系统嵌入信用查询接口,建立完善信用预警和风险监控系统。
(三)加强培训,注重宣传。各单位要扎实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将政务服务窗口办理人员、审核审批人员、核查监管人员等作为重点人群,通过专题辅导、情景模拟、交流互动等形式,保证该类人员熟知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规程、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实施流程、线上操作要领等内容。同时,要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全方位宣传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持续提升政府工作新形象。
(四)督导评估,强势推进。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导向性作用,把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数字化改革和法治嵊泗建设考核范畴,专设考评项目及分值,并通过跟踪评估、督察暗访、“12345”投诉举报热线等途径方式,开展全方位、全覆盖和常态化督促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同时,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或者因主观原因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县级部门证明事项清单请于5月20日之前报送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统一汇总审核后编制形成《嵊泗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随证明事项清单一并报送县司法局。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舟山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6日
附件1
填表单位: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 |
证明用途 |
证明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事中事后核查举措 |
备注 | |
开具 单位 | 索要 单位 |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 | 证明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
1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 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2 | 经费来源(包括开办资金)证明 |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 |||
3 | 保安员证核发 |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 教育部门 | 市公安局 |
4 | 体检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 | |||
5 | 普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 军队、安全部门、法 院、检察院、司法行 政部门或保安公司 等原工作单位 | 市公安局 |
6 | 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无被刑事处罚、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证明 | ||||
7 | 申请注销驾驶资格 | 监护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 | 民政部门、法院 |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8 |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9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11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二条 | 防雷产品生产商和安装方 | 市、县(区)气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