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包裹丢失快递拒赔 调解结案赔偿两万

发布时间:2021-06-03 14:22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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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从事手机生意。某天,客户李某向其购买21部红米手机,价值24190元。随后张某通过某快递公司进行寄送,并支付了158元快递费。

然而,理应3天内就能送达的包裹在5天后仍未到达目的地。张某觉得不对劲,联系了快递员,快递员却称包裹不知去向。于是张某找到快递公司索赔,但快递公司称张某未对包裹予以保价,只能赔偿张某1000元并退赔运费。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张某表示无法接受。于是张某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24190元及运费。

法院立案后,快递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定,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可超过1000元,并退赔运费。

法院认为,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承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张某包裹的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张某虽未保价,但是其在寄送快递时通过快递员对所寄包裹进行了确认,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可作为其主张赔偿金额的依据。

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快递公司自愿赔偿张某2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编提示

消费者在网购贵重物品时,最好选择对包裹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同时收到货物先验收再签收,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快递公司在寄件人要求寄送贵重物品时,应当对承运物品进行查验确认,并作出保价提醒,如寄件人拒绝保价,快递公司可以予以拒收,避免在包裹灭失或者损害的情况下承担与快递费用不相符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