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从事手机生意。某天,客户李某向其购买21部红米手机,价值24190元。随后张某通过某快递公司进行寄送,并支付了158元快递费。
然而,理应3天内就能送达的包裹在5天后仍未到达目的地。张某觉得不对劲,联系了快递员,快递员却称包裹不知去向。于是张某找到快递公司索赔,但快递公司称张某未对包裹予以保价,只能赔偿张某1000元并退赔运费。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张某表示无法接受。于是张某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24190元及运费。
法院立案后,快递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定,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可超过1000元,并退赔运费。
法院认为,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承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张某包裹的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张某虽未保价,但是其在寄送快递时通过快递员对所寄包裹进行了确认,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可作为其主张赔偿金额的依据。
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快递公司自愿赔偿张某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