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财政局关于追减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和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经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卫生能力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1〕1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1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直达资金额度的通知》(浙财社〔2021〕4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追减嵊泗县卫生健康局疫情防控专项经费61万元,嵊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经费10万元。
望你单位严格遵守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嵊泗县财政局
2021年6月1日
附件:
嵊财社[2021]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