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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7-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21-28103
政府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
2021-07-08
嵊政办发〔2021〕30号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7-2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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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嵊泗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舟山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舟政办发〔2020〕39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县级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前期准备、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和科技、课题合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目标以及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国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各种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等合同;
(二)土地、海域、滩涂、矿产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业等特许经营合同;
(四)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五)政府性投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拆迁改造合同;
(八)合作开发合同;
(九)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十)政府借款、资助、补贴合同;
(十一)其他符合规定的行政机关合同。
以上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与有关单位订立的合作合同、框架协议等合同。
第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国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救济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以县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指定有关部门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磋商、起草、风险评估、履行、档案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县级组织订立合同的,应当明确内部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
第六条 县司法局负责统筹全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监局、县大数据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托舟山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平台,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监管、信息共享、科学决策。
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机构承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统计、清理、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担保;
(三)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四)临时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五)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承诺。
第二章 磋商和起草
第八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或者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省级、市级有关部门未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且重复使用、条款相对固定的合同,行政机关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格式合同文本。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县政府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合同项目所涉职责,由县政府职能部门或由县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制定。
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并由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还应当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保障合同条款公平合理。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邀请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慎重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调查核实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确认磋商参与人员及其权限、磋商涉及的主要内容、磋商成本分担以及磋商程序等问题,并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风险以及自身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论证或者听证。
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或者专业机构参与磋商。
第十条 合同磋商应当重点围绕下列内容:
(一)合同的标的;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
(四)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磋商的内容。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磋商过程记录。磋商结束时,根据磋商结果制作备忘录。
第十一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承办部门应当根据磋商备忘录会同合同相对人起草合同草案。
能与合同相对人协商一致的,磋商与合同文本草案起草工作可以同步或者交叉进行。
第十二条 涉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认定的工程结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承办部门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 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积极维护政府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政府方义务过重或者仅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第十四条 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就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合同内容需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应当依法先履行有关法定程序。
第十五条 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约定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需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应当明确中文版本为准或者优先。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如包括仲裁条款,鼓励优先选择本市仲裁机构处理合同争议。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前应当经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包含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订立合同,但因应对突发事件急需订立合同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下列合同草案应当报送县司法局审查:
(一)县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草案;
(二)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县级组织为一方当事人的招商引资合同草案和标的额一千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草案。
第十八条 报送县司法局审查的合同草案,应至少在合同签订前十五个工作日报送,并提交下列材料(PDF版):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草案;
(三)情况说明(包括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拟签订合同的目的,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核实说明,合同草拟过程、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情况,合同主要内容和风险论证情况,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四)本部门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
(五)磋商备忘录等县司法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材料齐全的,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送审部门。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材料不齐全可能影响审查的,县司法局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齐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部门。
审查意见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合同草案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订立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四)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第二十一条 合同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承办部门对合同作出重大或者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草案再次送县司法局审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修改完善。
行政机关经研究认为不宜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办理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抄送县司法局。
第四章 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合同正式文本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编号规则由县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经统一编号的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先履行批准手续的合同,应当在批准后订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订立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应当在合同内容中注明生效条件,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合同订立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合同履行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发出合同履行协助通知,告知需要协助的内容,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因行政机关原因或者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抄送县司法局,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法律风险:
(一)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或者已经发生违约的;
(二)合同相对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恶化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三)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应当报送县司法局审查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县司法局。
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争议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合同;
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说明;
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初步处理预案;
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证据材料及清单;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订立书面补充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行政机关合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一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人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合同相对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属于己方享受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事项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并按照本办法中有关合同订立的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和声明对方当事人违约的通知,应当书面送达,并保留送达凭证。
第五章 备案、清理和归档
第三十二条 合同实行备案制。行政机关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仅表示双方合作意向,未直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框架协议,可以不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合同备案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
(二)反映合同相对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
(四)中标文件等定标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下列材料应当自材料形成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变更或者补充文本、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三)其他应当备案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司法局可以组织力量对备案合同进行抽查。合同备案审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现合同内容不合法或存在较大风险的,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出具合同备案审查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行政机关收到合同备案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每两年对本单位订立的合同组织清理,形成书面清理报告报送县司法局。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获取或者形成的相关原件,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利用及归档工作机制,实行合同档案管理规范化。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对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督查,具体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协助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及时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并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鼓励行政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制度起草、尽职调查、合同文本的起草与审核、合同履行监督及合同清理等工作。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审查、编号、备案、清理以及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订立合同的;
(五)擅自放弃行政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拒不落实备案审查意见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嵊政办发〔2010〕79号)和《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嵊泗县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试行办法和嵊泗县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参考文书格式的通知》(嵊党政办发〔2014〕4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 嵊泗县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指南
2. 嵊泗县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参考文书格式
3. 嵊泗县行政机关合同备案参考文书格式
附件1:嵊泗县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指南.docx
附件2:嵊泗县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参考文书格式.docx
嵊泗县行政机关合同备案参考文书格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