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骑电动车遇上狗躲避不及摔骨折 饲养人被判赔全部损失

发布时间:2021-07-07 15:01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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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董某是一家私企的食堂厨师。不久前的一天清晨,董某骑电动车经过某机械公司门口时,突遇一条大狗横穿马路,董某躲避不及,电动车侧翻,造成他手臂骨折、肩部受伤,住院治疗一周,花费了2.5万余元医疗费。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董某误工期为7个月,护理期为2个月。交警部门调查发现,事发时突然蹿出来的狗是机械公司圈养的,平时由ㄏ区门卫钟某负责照看,出事那天也是由钟某带领着,但没有牵绳。

董某就其损失向钟某和机械公司讨要说法,但均被拒绝,于是一纸诉状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付各项损失共计6.6万元。庭审中,钟某辩称,自己是根据公司指示看管狗,事发时正在履职。而原告在开车过程中车速过快,开远光灯刺激了狗,发生意外原告也有责任。机械公司则表示,事故为交通意外,原告并无证据证实是被告方的过错,且原告本身也存在过错。涉案犬平时只是在公司内用剩饭剩菜喂养,并不能认定是公司饲养。钟某在事发时是涉案犬的管理人,并非履行职务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犬是由公司交给钟某饲养看管的,饲养地点也在公司厂区,主要饲养原料是公司食堂的剩饭菜,所以应当认为涉案犬的饲养人是公司。钟某看管该犬的行为是在公司的授意范围之内,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所以对于涉案犬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负责赔偿。被告钟某提出事发时原告车速过快并以灯光刺激了狗才造成事故,但并未提供证据,法院对该事实不作认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由机械公司赔偿原告董某6.6万元。判决后,机械公司表示服判,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例点评】

我国法律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向被侵害人赔偿,只有在被侵害人自身存在明显重大过错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爱狗人士,狗子可爱,但也应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管好自己的“毛孩子”。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