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02643384W/2020-28323
 组配分类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枸杞乡
 生成日期 2021-08-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02643384W/2020-2832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枸杞乡

  • 成文日期:

    2020-03-05

  • 文号:

    枸乡政〔2020〕12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99F-2020-00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枸杞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枸杞乡新增民宿建设全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7 22:4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枸杞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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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现将《枸杞乡新增民宿建设全程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泗县枸杞乡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枸杞乡新增民宿建设全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民宿建设全程监督管理,强化违法建设防控,保证城乡规划的精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嵊泗县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枸杞乡范围内新增民宿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民宿建设全程监督管理实行“四到场”制度,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新增民宿建设工程进行的建筑放样、基槽验收、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四个环节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马鞍分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嵊山分中心)、枸杞乡人民政府及下辖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时到场开展核验、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四到场”的组织到场工作,民宿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马鞍分局、乡政府村镇办、旅游办联合负责建筑放样、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新增民宿建设建筑放样、基槽验收严格执行《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等国家、省技术规范,使用我县统一坐标系和高程基准。

第六条 建筑放样到场:由乡人民政府村镇办联合民宿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对工程场地进行放样,首先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初步指界确认原有宅基地使用范围,再根据新建民宿建设方案确定最终用地红线(包括绿化等附属用地),无特殊情况不得突破原有宅基地使用范围。

第七条 基槽验收到场:建房人在完成建设工程基槽清理完毕后应立即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基槽验收。乡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基槽验收,并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马鞍分局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参加联合基槽验收。基槽验收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无法改正的,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新增民宿建设基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乡人民政府应将新增民宿建设审批、放样、基槽验收形成的相关资料抄送相关执法单位。

第八条  施工过程到场:施工过程检查从基槽验收后到竣工验收前监督、检查建房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施工。施工过程检查由村镇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马鞍分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实施,要及时检查施工过程,掌握每个建设环节进展情况。各村对在建工程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乡村镇办。施工过程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房人限期改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书面告知建房人;无法改正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  竣工验收到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房人持竣工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向乡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内组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马鞍分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乡旅游办同时到场进行竣工验收工作。新增民宿建设竣工验收以规划许可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规划许可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验收。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还应增加乡旅游办确认的变更文件、图纸等。由乡旅游办确认整体民宿建筑效果与申报方案是否一致,整体民宿建筑效果是否符合标准。竣工验收合格的,现场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乡人民政府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处理。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完毕后,建房人凭执法部门结案报告向乡人民政府再次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乡人民政府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  建房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规划批后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新增民宿建设规划批后管理中,当事人不配合、拒不整改、阻挠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设计、施工、测绘的单位造成违法建设事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如施工由个体工匠承担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人员按照“四到场”规定应到场开展工作而未到场的,视为同意“四到场”监管作出的核验、检查、监督等结果。

第十二条  参与新增民宿建设规划批后管理的有关人员,应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新增民宿建设具体指标参照《嵊泗县泗礁本岛渔家宾馆(民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嵊泗县民宿附属用房和景观廊架搭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