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384W/2020-28324 | ||
组配分类 |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枸杞乡 |
生成日期 | 2021-08-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384W/2020-28324
其他
枸杞乡
2020-03-05
枸乡政〔2020〕13号
LSSD99F-2020-0006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8-17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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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枸杞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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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现将《枸杞乡养殖海域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泗县枸杞乡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枸杞乡养殖海域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枸杞乡养殖海区规范管理工作,优化海域资源配置,保护养殖渔民合法权益,促进海水养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嵊泗县养殖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乡政府根据县政府授权委托,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由嵊泗山海奇观海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对养殖用海进行一级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二级发包,相关承包和发包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养殖用海承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海域用于非养殖生产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加强养殖用海发包管理工作领导,乡政府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对二级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指导服务,及时解决二级发包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
第五条 对养殖用海实施承包经营,一级发包单位为嵊泗山海奇观海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包对象为村集体组织;二级发包单位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对象为本村村民及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各村养殖用海承包应以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为单位,与国有公司签订养殖用海承包(租)合同,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并以各方协调成果为基础进行一级发包。
第三章 承租对象
第七条 二级承包方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二级承包新增对象主要为本地户籍减船转产渔民、精准扶贫对象及返乡就业人员,仅能申请一次且申请面积不超过20亩。
第八条 对满70周岁清退的养殖户,其子女拥有优先承租权;如无子女由二级发包方收回,面向本村新增对象招租;如本村无新增对象则面对全乡新增对象招租。
第九条 对未开发利用的可养海域进行招拍挂等方式发包(优先照顾第五条两类人群);对有争议的养殖海域,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国有公司统一收回该海域经营权,并对该海域进行招拍挂等方式发包。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实施养殖用海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一级发包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办理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养殖村民或养殖专业合作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一级发包单位进行发包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养殖用海承包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证核定的期限;发包承包期原则上3-5年;二级发包方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一级发包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二次发承包养殖用海时,传统养殖渔民有优先承包权;具体二级发承包的根据本细则相关条款实施。
第十二条 养殖用海承包方案应当包含:拟发包海域的权属、位置、面积、承包租金及其缴纳方式、承包期限和确定承包方的具体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养殖用海发包承包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包方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
(二)承包海域的位置、宗海界址坐标和面积等;
(三)承包海域的用途;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养殖用海租金及其缴纳时限;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一级发包该海域使用权证书号码,二级承包所取得的养殖证号;
(八)违约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养殖海域,制止承包方损害养殖海域、破坏海洋资源的行为;
(二)对不按承包合同约定使用养殖用海或侵占他人承包养殖用海行为,可提前收回或取消养殖用海承包经营权;其他相关违规行为根据《枸杞乡养殖户积分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一级发包方(国有公司)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书;
(二)维护承包方养殖用海的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三)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四)二级发包方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养殖用海承包租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养殖用海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自主组织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收益并处置有关产品等权利;
(三)承包海域被依法提前收回的,有权获得合理的成本补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在承包海域内经营使用,不得侵占他人承包养殖用海或者违法违规从事养殖生产;不得擅自改变承包海域的养殖用途;原则上允许钓鱼船只在承包养殖海域进行钓鱼生产活动;
(二)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承包海域租金;
(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严格执行《枸杞乡养殖户积分管理办法》中相关具体行为条款;
(四)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出租、转让已承包的养殖用海;
(五)不得弃养搁荒或者掠夺性经营养殖海域;
(六)自觉接受海洋与渔业部门、乡政府及各村对承包养殖海域的管理,严禁出现未批先建、擅自扩养、占用航道等违法违规用海行为。
第六章 承包管理
第十八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转租,由于从事其他行业或者年满70周岁并无直系子女的不再承包海域经营权时,由国有公司或村集体组织邀请第三方对养殖桁地物资进行评估。后续根据第八条执行。
第十九条 承包养殖用海所需的养殖渔船管理按《枸杞乡养殖渔船管理办法》执行,未承包养殖又无其他合法证明的船只,依法纳入“三无”船只管理取缔,严禁养殖渔船用于捕捞生产、非法载客等活动。
第二十条 实行养民证制度,养民证是村民或养殖专业合作社取得养殖用海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对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并及时缴纳养殖用海承包租金的养民,给予办理养民证。养殖证应载明承包养殖用海面积,缴纳承包养殖租金等情况,并与养殖保险、船只审核管理、新型物资替代相挂钩,实行一年一审制。养民证由乡政府审核、核发,并随着养殖用海承包关系解除而失效。
第七章 承包租金
第二十一条 养殖用海发包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养殖用海承包租金实行阶梯收费,养殖面积≦20亩,年租金按每亩100元收取;20亩﹤养殖面积≦50亩,超出20亩部分年租金按每亩150元收取;50亩﹤养殖面积≦100亩,超出50亩部分年租金按每亩200元收取;养殖面积﹥100亩,超出100亩部分年租金按每亩400元收取。
第二十二条 养殖用海承包租金使用管理。租金中的50%支持乡镇用于发包、养殖管理,由公司直接拨付给乡镇。剩余50%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村公益事业以及发包过程、养殖管理的费用。承包租金分配调整由县政府确认。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用海承包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本细则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所在地乡镇或者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养殖海域承包合同
(一级发包合同)
甲方:嵊泗县山海奇观海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村集体组织
为了规范养殖海区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并结合《嵊泗县养殖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承包合同如下:
一、承包范围及位置:《海域使用证》(国海证 号)中规定位置和范围。(位置图附后)
二、承包面积: 亩。
三、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四、用途:贻贝养殖。
五、承包费:每亩100-400元。
六、承包费交付时限 年 月 日之前缴清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承包海域。
(2)甲方有向乙方收取相关使用海域承包费用的权利,且有权在乙方逾期两个月不缴纳承包费的情况下收回乙方的承包权。
(3)乙方擅自转让、买卖、出租所承包的使用海域的,甲方有权收回其承包权。
2.义务
(1)确认前述承包的海域产权清晰,发包水域范围清晰,及时协助解决因发包范围不清晰而引起的纠纷。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经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县政府养殖海区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相关要求组织二次发包,可向养殖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收取二次发包海域使用养殖承包费。
(2)依法享有承包海域的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织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水产品。
(3)承包期内承包海域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
(1)接受枸杞乡及甲方二次发包业务指导。
(2)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承包费。逾期两个月不缴纳承包费的,由甲方收回承包权。
(3)服从甲方对于承包海域的监督管理。
(4)乙方村集体组织二次发包的对象为本村村民及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分包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具体分包方案由村两委班子研究制定。
(5)不得转让、买卖承包的使用海域,否则由甲方收回其承包权。向其他村民或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发包的须经甲方和枸杞乡同意。
(6)乙方将其承包的海域进行分包的,应向甲方备案。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包海域的用途。要按时合理利用,精心管理,不得荒芜。因荒芜一年且不按甲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连续荒芜两年的,由甲方收回其承包权。
(8)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占用海域,乙方应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9)乙方二次发包方协议,要向枸杞乡备案。及时解决二次发包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八、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其使用海域承包权被甲方收回的,由此产生对乙方分包(转包)人的相关赔偿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报乡政府和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备案各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鉴证单位:(乡镇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海域使用养殖承包合同
(二级发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姓名 身份证号
为进一步规范养殖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嵊泗县养殖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承包合同如下:
一、承包海域位置、用途及面积
1.承包海域位置: 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海域
2.承包海域用途: 贻贝养殖
3.承包海域面积: 亩(计 大圈, 行)
二、承包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1.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承包费:以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定价为标准,承包期内按实际面积大小收取。
3.承包费交付时限 年 月 日之前缴清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并缴纳承包费,未缴纳承包费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承包权并取消次年承包资格。
2.甲方负责对承包海域的统一监督管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监督管理,禁止出现未批先建、擅自扩养、占用航道等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如不服从的,甲方有权暂停承包直至取消其承包资格。
3.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承包关系或弄虚作假、擅自转让、买卖、出租所承包的海域。乙方若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其承包权并取消次年承包资格。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包海域的用途,要规范养殖、科学养殖,保持海洋环境整洁,并需按规定及时清理废弃泡沫浮球等废弃材料。
5.乙方要充分利用海域资源,不得荒芜。荒芜满一年的,由甲方收回其承包权,不退回已收取的租金;原则上允许钓鱼船只在承包养殖海域进行垂钓作业。
6.承包期届满乙方若续租,则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不再续租的,乙方必须及时清理所承包海域的绳索泡沫等废弃物,完整的将承包海域及附属物交还甲方。
7.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包海域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以补充合同等形式予以确定。
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报乡政府和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备案各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