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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17-28144
政务综合类
县政府办公室
2017-07-17
嵊党政办发〔2017〕100号
无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8-1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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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嵊泗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嵊泗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以上企业,包括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县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
(二)符合县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县国资委授权县国资办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国资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聘请专家论证或者咨询机构评估。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 企业监事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县国资办报告。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将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条 县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定期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上报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每年七月底以前上报半年度企业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二)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投资计划比重、工程的形象进度等。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县国资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制度。
(一)核准。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县国资办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大项目报请县国资委核准。
(二)备案。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填报县属企业投资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县国资办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以下投资事项必须报县国资部门核准:
(一)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国资委核准;单项投资超过投资主体净资产20%或100—500万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国资办核准。
(二)单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报国资委核准;单项投资超过投资主体净资产30%或200—1000万元的主业投资项目报国资办核准。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报县国资办备案:
(一) 除需要核准之外的投资项目。
(二) 县政府指定项目。
(三) 县国资办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对特别重大投资项目,经县国资委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主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十七条 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向县国资办递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况。
(四)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五)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六)资金来源说明。
(七)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八)县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需要备案的投资项目应向县国资办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备案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等)。
(二)县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况。
(四)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
属政府指定项目的,需递交政府批准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对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作出投资决议后,及时向县国资办递交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应报县国资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在未获核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对于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已经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县国资办报告。县国资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一)对投资额变化超过20%或者500万元以上的。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五)国资办和企业认为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核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县国资办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县国资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办加强对企业投资计划和项目的核准、备案、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县国资办将对企业申报的投资计划、项目核准、项目备案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不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纠正。
(二)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县国资办进行动态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与申报项目出现重大差别而企业未报告国资办的,县国资办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企业须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县国资办。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五章 企业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投资决策程序,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县国资办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资产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投资全过程的管理。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县国资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嵊泗县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嵊国资委〔200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嵊泗县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附件
嵊泗县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
单位地址 | 上月净资产 | ||||||||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类别 | 项目投资 | □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重大设备设施更新项目 | |||||||
股权等投资 | □新设企业 □增加投资 □购并 □合资合作 □其他投资 | ||||||||
项目主要内容 | |||||||||
公司决策情况 | 政府决策批准情况 | ||||||||
项目主要指标情况 | 总投资 | 其中货币 | 其中实物 | ||||||
资金来源 | 银行贷款 | 总投资按年度分列 | 20 年 | ||||||
企业自筹 | 20 年 | ||||||||
其他资金 | 20 年 | ||||||||
开工日期 | 年 月 | 竣工日期 | 年 月 | 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项目运营后新增收入 | 项目运营后新增利润 | 项目运营后新增税金 | |||||||
上报附件 | □政府批准文件 □法律意见书 □评估报告 □项目可行性报告 □立项情况 □其他( ) | ||||||||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 上级公司意见: | 国资部门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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