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333L/2021-28223 | ||
组配分类 |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菜园镇 |
生成日期 | 2021-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333L/2021-28223
政务综合类
菜园镇
2021-06-15
菜政发〔2021〕30号
LSSD99A-2021-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8-19 09:3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菜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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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菜园镇社区、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切实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支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菜园镇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现将本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菜园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菜园镇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坚持统一管理、两级审核、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管好用活集体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堵塞财务管理中的漏洞,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各村、社区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由镇财政办工作人员担任,社区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或出纳员。
第四条 实行“钱账分离、日清月结、逐笔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财务人员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对财务人员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出纳因工作变动离职,必须在主办会计和分管财务领导的陪同下与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2、原任出纳必须对其经管的财产、会计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清理完毕,编制“会计移交清册”及“财产物资移交表” (由主办会计协助编写),经新任出纳逐项核对无误后,方可交接。
3、“移交清册”及“财产物资移交表”等资料一式二份,分别交接双方各持一份。
第四章 收支管理规定
第六条 货币资金管理
1、每个村、社区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准多头开户。
2、拨付到村、社区的财政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应直接拨付到指定开设的银行账户。现金收入必须在当日存入集体账户,现金日留存额不得超过开户银行规定的限额。
3、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座支现金,不准擅自出借或放贷公款,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为个人和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第七条 财务开支管理制度。
1、实行资金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村、社区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支笔”审批。
2、除全县统一的津补贴、奖金发放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发放津补贴、奖金等。
3、全面推行公务“零招待”,严格控制和规范村级商务接待。确因工作需要须接待的,上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由镇政府统一安排。不得以集体资金购赠礼卡、烟酒、土特产等礼品送人,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社区之间相互宴请、赠送礼品以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4、应本着节俭原则购置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日常办公开支。村、社区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要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
5、因公外出办事产生的交通、餐饮、住宿等开支,具体参照执行县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差报销标准。差旅费报销实行一程一报,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具体事由并有相关村、社区干部的证明签字,按实报销时还需附正规车船发票。
6、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不得以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借机变相公款旅游。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考察,按通知规定标准报销费用。村、社区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第八条 票据管理制度
1、对支出单据,除自制原始凭证外,原则上是正式发票,杜绝“白条”入账。
2、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可用作房租收入发票。
3、属工程项目支出的单据,必须由收款方出具税务发票且票据内容同工程名一致的方可报销。
4、各种汇总报销单,必须附有内容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财产物资管理、处置制度
1、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财产、物资要建立资产管理辅助账,资产的使用、管理要落实到人。
3、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核对账簿。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财产、物资要进行处置时,应向镇政府提出书面处置财产申请,待镇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对财产、物资进行处置。
第十条 实行村、社区账镇财政办记,一月一结。出纳要在次月10日前,将本月发生的凭证、单据、专项收支表交到镇财政办进行审核、记账、存档。
第五章 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村、社区财务必须接受村监会、居监会的监督,村监会、居监会应定期对村、社区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当签名,并加盖审核监督章,村监会、居监会在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村、社区和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村、社区财务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并在村、社区公示栏中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村、社区对于镇财政办提出的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意见,应在30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整改的镇财政办将拒绝报账、入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菜园镇财政办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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