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用工紧缺时,如何预防职务侵占

发布时间:2021-08-02 17:24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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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21年6月,东海市越城区A副食品经营部招聘犯罪嫌疑人吴某为驾驶员,专门为客户配送副食品、收取货款之职。因属试用期间,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签订合同后,犯罪嫌疑人吴某已为该越发经营部送货价值7万余元,仅上交货款2万余元,其利用职务之便,将另外收取的5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并于7月某日晚上逃回老家,并将所得赃款用于挥霍。最终法网恢恢,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侦查结束后由检察院移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吴某犯罪事实清楚,构成职务侵占罪,判有期徒刑2年。

举案说法:在该案例中,一度对吴某的犯罪主体身份提出异议,认为该吴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A经营部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和企业,换句话说,吴某虽然有利用职务便利,但却没有职务可言。但在调查中发现,A经营部越发经营部是作为杭州B食品有限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市场经营权,只是具有市场开发和货物配送职责,所以A经营部不能直接从生产厂商处进货销售,而是杭州B食品有限公司根据东海市场容量向该经营部发货,然后A经营部再将货物销售配送到终端店面。A经营部在货物配送后同时负责将货款现金收回,每日将货款打入而是杭州B食品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韩某的账户内,由杭州B食品有限公司统一调配资金和费用,销售单位的发票均由杭州B食品有限公司开出;A经营部的职工的劳动合同都是与杭州B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并且A经营部的职工工资都是由杭州B食品有限公司发放的。以上均由证据证明,吴某虽然没有与杭州B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因为还在试用期,但其行使的职责范围均为公司行为,故本案中吴成钢虽然为越城区A副食品经营部的职工,但其实质上为以下简称杭州B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而且虽然A经营部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和企业,但其实质上为杭州B食品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应该归类到其他单位。

工作建议:从以上案例看出,越是用工之际,企业越要长个心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合同,严防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1、在招工时,一定要对来应聘人员的身份、背景、家庭等有所了解,要求对方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真实身份资料等。一旦落实招聘,一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和员工双方都有好处;

2、建立企业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制度;

3、企业务必建立严格的销售工作制度,上述案例中就是因为没有一个严格的管理制度,给销售员职务侵占开了方便之门;

4、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回收货款制度和定期与客户对账制度。

5、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内部人员的职工身份,建立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各人明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