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幸茶饮品店涉嫌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市监处〔2020〕82号;
案件名称:嵊泗县幸茶饮品店涉嫌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生产的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嵊泗县幸茶饮品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林攸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本局依法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在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214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5日从鼎胜国际餐饮设备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38元/瓶的价格购入粤溪山荔枝果浆;该粤溪山荔枝果浆标称生产商:烟台熙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莱阳市柏林庄褚家疃村,生产日期20190918,保持期12个月,净含量每瓶2.5公斤。之后,当事人在其店使用上述粤溪山荔枝果浆加工“幸芝芝粉荔”并以18元/杯的价格销售,且在上述粤溪山荔枝果浆超过保质期后仍持续加工并销售出6杯“幸芝芝粉荔”。2020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店内放置6瓶粤溪山荔枝果浆(1瓶已启封);同日依法扣押当事人店内同属过期的粤溪山可可粉2袋、香茅糖浆2瓶(1瓶已启封)。
期间,当事人认为上述被扣押的粤溪山可可粉2袋、香茅糖浆2瓶(1瓶已启封)在过期后并未在饮品加工中添加使用过,属于已知过期但未使用且没有清理的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其说法存在合理性,理由有二:1、在当事人出示的手机软件“掌上客如云”的近期销售统计上,没有发生需要添加香茅糖浆的“红宝石香茅柠檬茶”的交易,2、被扣押的过期粤溪山可可粉全部包装完好,并未使用过;因此基于上述两点,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的执法理念,执法人员认为可以认定被扣押的上述粤溪山可可粉和香茅糖浆2瓶(1瓶已启封)在过期之后没有被当事人在加工饮品中使用。
期间,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粤溪山荔枝果浆加工饮品并销售,得违法货值33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生产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6瓶粤溪山荔枝果浆(1瓶已启封)、2袋粤溪山可可粉2袋、2瓶香茅糖浆2瓶(1瓶已启封);
二、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