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早苗食品厂涉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1-09-0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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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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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市监处〔2021〕7号;

案件名称:嵊泗早苗食品厂涉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嵊泗早苗食品厂;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谢竹军;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系嵊泗县食品生产者,从事糕点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其于2020年10月28日,以每包2.5的成本生产“112老蛋糕”10包,共计成本25元。之后以每包7元的价格向嵊泗县菜园镇麦田工坊蛋糕店出售,销售金额70元。

2020年10月29日,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舟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嵊泗县菜园镇麦田工坊蛋糕店销售的“112老蛋糕”进行了抽样,标称生产方为嵊泗早苗食品厂,共抽取8包。经检验,上述蛋糕的检验项目“苯钾酸及其钠盐(以苯钾酸计),g/kg”,按照“标准指标 不得使用”,检测结果是“0.014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报告编号:SP-R202398。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于当日实施召回。

送达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涉案蛋糕,未发现食品添加剂苯钾酸。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提取了蛋糕生产及出货记录表、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申报表、添加剂使用监控记录表以及销售凭证,均未发现含有苯钾酸的添加剂。当事人生产上述10包蛋糕共计使用鸡蛋1000克、白糖720克、盐10克、蜂蜜40克、低筋粉600克。制作工艺为“原料检验-配料-搅拌-灌模-烘烤-冷却-包装-出货”。涉案蛋糕保质期为3天,按其工艺配方无需添加苯钾酸。可能是其使用的食品原料“蜂蜜”中含有“苯甲酸”成分。

2021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蛋糕的同批次生产原料“蜂蜜”进行抽样。该批次“蜂蜜”外包装上标称“品名 蜂蜜”、商标“仙女”、“生产日期(批号)20191112”、“产品标准:GH/T 18796”、“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6****8104927”,“食用方法:冲调温、凉饮用水或饮品,也可做烹饪、烧烤、涂抹面包食用”,营养成分表内标注项目“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内容。执法人员从2瓶上述蜂蜜中随机抽取一瓶,以封条包裹并以胶带缠绕密封后送检。

经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10001),该批蜂蜜的检验项目“苯甲酸”,计量单位“g/kg”,检验结果“0.956”,确认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蜂蜜”中含有“苯甲酸”。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蜂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销售单复印件或照片,以及当事人的原辅料进货检验记录。

截至2020年11月24日,上述“112老蛋糕”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共计违法所得45元,违法货值金额7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涉案的蜂蜜1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