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市监处字〔2021〕5号;
案件名称:郑武涉嫌无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郑武;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7日从杭州富阳展销会的商家处购进上述小核桃仁(原香味)2800罐、“果味时光”山核桃仁3840罐。2020年11月29日起,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情况下,在嵊泗县菜园镇基湖村金沙广场的“2020复工复市商品暨农副特产展销会”上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其销售的小核桃仁(原香味)、“果味时光”山核桃仁的外包装上均无生产者的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截至查获之日,共计售出上述小核桃仁(原香味)355罐(进价2.8元/罐、售价3.5元/罐)、“果味时光”山核桃仁440罐(进价2元/罐,售价2.8元/罐),由于其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和销售记录,故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20552元,违法所得600.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建议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
责令停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被扣押的2445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小核桃仁(原香味)、3400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果味时光”山核桃仁;2、没收违法所得600.5元;3、罚款人民币7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1-03-10 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