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志华食品店销售散装食品未采取防尘防蝇措施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发布时间:2021-09-03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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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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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市监处字〔2021〕20号;

案件名称:虞志华食品店销售散装食品未采取防尘防蝇措施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嵊泗县嵊山镇虞志华食品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嵊泗县嵊山镇陈钱山路13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海鲜即食散装干货未采取防尘、防蝇相关防护措施,散装食品上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内容,经现场测量该店实际面积约为37.46平方米,属于小食杂店。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遂责令其改正。2021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嵊泗县嵊山镇陈钱山路13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海鲜干货仍旧未作相关整改。

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吕红干水产品经营部批发进购海鲜即食散装干货。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进货票据、进货商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的合格证标签。;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

行政处罚内容:鉴于上述法定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