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3 10:20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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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526国道嵊泗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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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规定,现将经过论证后拟定的《526国道嵊泗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如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于上述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嵊泗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菜园镇中国银行4楼302室),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联系电话:0580-5085387 联系人:张永海
附件:526国道嵊泗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7日 附件:
526国道嵊泗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526国道嵊泗段改建工程建设,解决过境交通和城区、景区交通干扰问题,打造滨海景观主通道,提升旅游城市品位,改善人文居住环境,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县相关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舟山市国有土地上工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舟政发〔2014〕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嵊泗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西城区及526国道嵊泗段改建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526国道嵊泗段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嵊泗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或采用产权置换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四、对被征收主体的补偿项目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其合法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根据被征收主体的土地属性、用途、使用权类型,参照该时段国土部门对该区域做出的基准地价并结合地价修正方法确定其征收价格。 2.被征收主体房屋、码头及附属工程补偿:按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面积、码头及附属工程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公司根据市场价进行评估确定。 3.被征收主体资产的补偿: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公司根据资产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确定。 4.过渡期限:由征收和被征收双方协商约定并记录合同确定。 5.被征收主体按征收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移交资产后,按协议结算全部补偿、奖励等款项。 (二)产权置换。 1.被征收主体选择产权置换的,先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其资产价值,其后与安置地(或安置房)结算差价。如是企业安置的安置地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安置地块产业准入条件。 2.被征收主体按征收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移交资产后,按协议结算全部补偿、奖励等款项 六、其他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由被征收主体自行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 1.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为6个月。效益可按征收决定前三年(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税务部门核准每月税后平均利润标准等确定。 2.不高于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的补助。 被征收主体确实继续生产经营需临时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照当地与被征收地段、相当面积所需租赁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补助期限为24个月,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包干使用。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协议中明确。 (三)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补助。 (四)无证建筑的补助。 被征收企业征收范围内的无证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无证建筑为企业生产必需的配套用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被征收人不得拆除各类设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生产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七、签约搬迁奖励办法 被征收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并搬迁腾空交房屋征收部门验收的,取消本方案中的有关奖励、补助和优惠。 (一)被征收人为企业。 1.被征收主体在征收人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评估补偿总额5%的奖励。在征收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评估补偿总额5%的奖励。 2.被征收主体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再给予不低于评估补偿总额3%的奖励。 3.对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及腾空搬迁的被征收人,其货币补偿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被征收主体凭纳税凭证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由征收人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按补偿收入实缴税额予以补助。 (二)被征收人为自然人。 1.被征收主体在征收人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评估补偿总额5%的奖励。在征收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评估补偿总额5%的奖励。 2.被征收主体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再给予不低于评估补偿总额3%的奖励。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项目 被征收主体必须保证被征收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和查封,并且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产权。被征收主体为企业的,被征收企业必须保证处理完公司内部的一切债务债权、职工安置及被征收地块上涉及租赁等事宜。 九、本方案所称工业用房 本方案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工业用地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用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扣除分摊面积后实际的用地面积。 十、附则 1.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特殊情形的,由征收部门另行补充规定。 2.本方案未解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3.本方案由嵊泗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