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0264327XK/2022-29506

  •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 组配分类:

    其他财政信息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嵊泗县财政局2022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公告(嵊财监督责改〔2022〕2号 )

发布时间:2022-10-14 11:14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被检查单位: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

执法部门:嵊泗县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嵊财监督责改〔2022〕2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2-7-25

嵊泗县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一、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部分物品购买不符合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部分物品购买未按政府采购要求通过网超等电子卖场购买,如检查发现2021年1月46#凭证列支的纸制品、生活用品和日用杂货等均为线下直接购买,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第三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通过政采云平台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外,应当实行电子卖场采购”的规定。

(二)资产内控管理不到位

检查发现单位2021年度购买宣传用品支出8.06万,物品数量较大,但未建立规范的登记领用制度,也未实行入库、领用实际管理,导致宣传品使用情况不明确,管理不规范。如12月9#凭证列支无废城市宣传物料制作费6.47万元,制作雨伞400把,环保袋5000个,纸巾10000包,宣传册5000份,后续无任何使用、出入库领用等记录。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差旅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销

检查2021年9月23#凭证发现,5月26-27日出差,8月23日与其他单据一同报销,计入9月账册。9月出差单据于12月报销。违反了《嵊泗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嵊财行〔2017〕37号)“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的规定。

(四)费用报销不规范

部分发票未经审批、签名确认。如2021年1月19#托收支付电信话费8024元的发票缺少审批人、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确认,2月报销电费398.69元、11月报销通信费1449元、12月报销通信费7031元等发票缺少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确认,违反了《嵊泗县环境保护局内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审批人,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超出2000元需局长审核签字”规定。

(五)合同支付手续不规范

检查2021年1月15#凭证西洋湾垃圾处理厂检测项目第四季度检测费6500元,2月30#凭证支付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指导服务费第二期费用48000元,报销单据上缺少局长审核确认。违反了《嵊泗县环境保护局内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费审批第九条规定:2000元及以上的支出需报局长审核,再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室报销。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单笔大额支出按规定程序由使用科室(站、大队、分局)提出使用申请要求,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5万元及以上的单笔大额支出按规定程序由使用科室(站、大队、分局)提出使用申请要求,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规定。

(六)党建活动经费报销不规范

经检查,发现报销党建活动经费时,缺少经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如2021年3月81#凭证支付党史学习教育资料费用1921元,未附单位党委(党组)审核表单或记录。违反《嵊泗县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嵊委组〔2018〕36号)规定。

(七)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计提折旧缺少资产折旧的具体计提清单。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对部分物品购买不符合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等规定,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二)对资产内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对数量较大的宣传品建立出入库领用登记管理。

(三)对差旅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销的问题,严格依据《嵊泗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嵊财行〔2017〕37号)规定,及时、规范地做好差旅费报销审核事项。

(四)对费用报销不规范的问题,根据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审批人,发票上应有三者签字确认。

(五)对合同支付手续不规范的问题,按照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合同支付审批手续。

(六)对党建活动经费报销不规范的问题,根据《嵊泗县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嵊委组〔2018〕36号)规定对党建活动经费报销进行审核。

(七)对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确保做到会计凭证要素齐全、附件完备等基础会计事项。

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2年7月26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