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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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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11-18

  • 文号:

    嵊政办发〔2022〕61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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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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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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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嵊泗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的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职责

2.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4乡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

3.2预警启动

3.3信息监测与报告

4.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4.2事故报告

4.3分级响应程序

4.4现场技术指导的主要内容

4.5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新闻发布

4.10应急结束

4.11事故调查

5.保障措施

5.1应急救援队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5.2资金保障

5.3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5.4应急管理的培训教育和演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监督检查

6.3应急工作总结

7.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高效地组织实施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舟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舟市监发〔2021〕99号)和《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嵊政办发〔2021〕49号)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县级应急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的突发性事故应急。不适用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事故。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事故的分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做出补充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职责(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

2.11 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领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负责启动(结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1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建立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2)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建立并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指导和督促相关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3)负责落实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并督查决定的执行情况;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委宣传部:根据县领导小组指示,负责事故报道和前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通告。

(2)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做好通信保障。

(3)县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配合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查处。

(4)县民政局:会同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物业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参与住宅电梯、城镇燃气管道等事故救援工作。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和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及时抢通阻断公路。

(8)县卫生健康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数。

(9)县应急管理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协同事发地乡镇,做好事故转移群众的安置、救助、救济经费发放等工作。

(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县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参与燃气行业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钢瓶、储罐)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13)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指令迅速调集相应的应急救援车辆、装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灭火抢险救援,搜救受害人员等工作。

(14)县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15)国网嵊泗县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6)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指挥部实施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17)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县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县领导小组可设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1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县市场监管局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率先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县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实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县领导小组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现场指挥长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包括事发地乡镇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县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

(1)现场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组建现场救援行动组,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行动组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建议。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执行省、市、县政府的决策和指令;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提出应急救援终止的建议。

2.3.2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及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人员抢救、应急处置等工作。在技术专家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止造成次生灾害。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和事发地乡镇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实施伤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国网嵊泗县供电公司和事发地乡镇等组成,负责物资、电力、交通运输、疏散安置、通信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6)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负责事发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臵,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畅通。

(7)技术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救灾抢险、处置和次生灾害源防治的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网络舆情引导、应急通告发布和现场采访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

(9)综合协调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发地乡镇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过程中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以及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10)善后处理组:由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乡镇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11)专家工作组:根据各种特种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成立承压类特种设备专家组和机电类特种设备专家组,成员由聘请的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及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勘验并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4乡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

乡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及职责可比照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

3.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运行全面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专(兼)职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特殊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健全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2)设置专(兼)职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3)建立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定期分析、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7)针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制定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实施程序,按期进行演练并对每次演练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估、总结、改进;

(8)保障应急处置必备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

3.1.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重点行业、重要场所的特种设备列入重点使用单位目录,加强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3.1.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由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3.1.4鼓励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3.2预警启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3.3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县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乡镇,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还应同时上报当地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对其拥有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市级、县级重要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4.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启动本预案。本预案与《嵊泗县重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专项预案相衔接,当启动上述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特种设备时,及时启动本预案。

4.2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县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市领导小组。

(4)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事发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到立即逐级上报。

(5)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设备名称;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4.3分级响应程序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县领导小组应当带领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4.3.1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事故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4.3.2分级响应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当事故严重程度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不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及时报请县政府实施级应急响应。

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前期处置工作。上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前期处置工作。上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故等级调整,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4.4现场技术指导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5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5.1县领导小组现场处置工作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事故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和中毒伤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证)、作业人员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检验检测(含设备监督检验、安全附件检验校验)报告、维修保养记录、操作记录、巡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等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4.5.2市场监管部门应协助进行现场处置工作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事发地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事发地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9新闻发布

县领导小组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制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11事故调查

一般事故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对策措施和处理建议,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政府批复。较大事故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

5.保障措施

5.1应急救援队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与县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县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公安、医疗卫生、交通、环保、通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抢险救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和通讯联络等应急保障。

5.2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按照《嵊泗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嵊政办发〔2022〕10号)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负担。

5.3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根据我县实际(包括节假日、重大活动日),专家组组成如下(具体人员组成根据发生事故情况另定):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市特检院有关人员及特种设备维保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社会专家;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市特检院有关人员及特种设备维保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社会专家。

5.4应急管理的培训教育和演练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的宣传、教育

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素质,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2)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需要对特种设备进行修理的,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负责实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6.3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地提出工作措施和改进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吸取事故教训。

7.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解释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3)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问题、新情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嵊政办发〔2022〕6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