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02643392P/2022-29702
 组配分类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五龙乡
 生成日期 2022-1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02643392P/2022-29702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五龙乡

  • 成文日期:

    2022-11-01

  • 文号:

    五政字〔2022〕56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99D-2022-0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五龙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龙乡小型纳管船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4 15:24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五龙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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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渔管站:

为进一步规范五龙乡生计渔船管理,消除和杜绝生计渔船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现制定印发《五龙乡小型纳管船只管理暂行办法》,望各村、渔管站严格落实,通知到位。


五龙乡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五龙乡生计渔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五龙乡生计渔船管理,消除和杜绝生计渔船安全隐患,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生计渔船的核准、运行、监管适用本办法。生计渔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计渔船所有人必须具有本乡户籍,以非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不得新建、更新、购买生计渔船,船舶所有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二)生计渔船总长不得超过12米且主机功率小于29.4千瓦。

(三)生计渔船须经乡政府认定,具备适航条件。

第三条 生计渔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乡、村两级船舶管理体系。五龙乡各村和五龙乡点验中心依法对生计渔船负监督管理责任,协调做好生计渔船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四条 全乡的生计渔船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逐步缩减的原则,生计渔船只允许一户一船。生计渔船纳规、新增、更新、注销必须经所在村同意,报五龙乡渔农办审批。生计渔船实行统一颜色标识、统一序列标号,船名号统一编制,命名规则为“嵊五小临1XXX”。

申请纳规生计渔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生计渔船纳规申请表;

(三)申请人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

(四)生计渔船纳规承诺书;

(五)村社出具的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生计渔船更新必须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其中生计渔船更新按照“淘汰一艘、更新一艘”的原则进行更新,船舶所有人填写对应船舶更新申请表,并报各村进行审批。若未经审批擅自更新,或更新船舶与批准的规格不相符,将视作“三无”船舶予以强制拆解。报批前须由各村负责监管,先完成原生计渔船拆解,然后方可动工新建,拆解、建造须在统一指定地点。拆解过程中,船舶所有人要自行处理拆解后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第六条 生计渔船所有人不再从事生产作业的,可自行向各村办理生计渔船注销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计渔船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必须明确职责,规范行为,齐抓共管,责任到人。

五龙乡渔农办要建立生计渔船海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海上遇险救助机制。乡点验中心做好生计渔船动态点验工作;各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生计渔船安全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要与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做好一船一档等基础性工作;生计渔船船舶所有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生计渔船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生计渔船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作业应遵守以下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一)生计渔船应当在沿岸2海里内生产,船上人员不得超过2人,不得在恶劣天气航行,航行时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7级,最大海浪不得超过3级。

(二)生计渔船的作业时间为5:00——18:00,不得在夜间出海生产,所有生计渔船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出港。如不听乡点验中心指挥超过3次将收回生计渔船资格,视为“三无”渔船进行拆解并收回船号牌。

(三)生计渔船应当与同村船舶做好编组航行,同进同出,并向基层渔管组织报备。

(四)生计渔船必须配齐救生衣、通讯设备、北斗示位仪等安全救生设备,保持通讯畅通。

第九条 生计渔船存在下列行为的, 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纳管资格,注销船号,并依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一)船体外部没有统一标识,或擅自更改、破坏船牌号;

(二)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设备,或恶意屏蔽信号、拆卸定位终端设备;

(三)单船作业人员超过2人;

(四)将生计渔船租借他人使用,或存在挂靠行为;

(五)从事非法捕捞、非法载客等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本乡辖区内生计渔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五龙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对发生违规违法的船人员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五政字〔2022〕5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