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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2-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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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发布机构:

    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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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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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嵊泗县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5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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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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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嵊泗县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自备水源用户: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和嵊发改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及简化城市水价分类的通知》(嵊发改价格〔2016〕8号)、《关于对管网内部分工业企业用水实行差别化水价和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实行多因子分档计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嵊发改价格〔2017〕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嵊泗县区本岛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

二、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

(一)征收标准: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照0.85元/立方米收取;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按照1.20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企业(印染、电镀、制药、造纸、化工等)按照多因子收费实行基准值收费标准(目前工业污水处理费基准值收费标准为1.20元/立方米)与浮动标准累加进行收取。污染因子浓度超过基准值的,在基准值标准的基础上加浮动标准收取工业污水处理费;污染因子浓度低于基准值的,按基准值收费标准收取工业污水处理费今后如发改等部门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纳管排放污水有害物质浓度分档收费标准表

有害物质名称

其准值(mg/L)

每档值(mg/L)

浮动标准(元/立方米)

化学需氧量(COD)

300

100

0.5

悬浮物(SS)

300

50

0.2

总磷(以P计)

6

0.5

0.2

总氮(以N计)

35

5

0.5

污染因子的检测由环保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周期一般为季,如采取抽样检测,原则上每季不少于1次。

(二)计量方式:

1.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的,用水量按以下方式核定: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取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2.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3.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执行单位

嵊泗县区本岛范围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单位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征收的资金,上缴县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四、收费周期和征收流程

嵊泗县区本岛范围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实行按季征收。征收流程如下:

(一)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将市区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情况,每季次月5日前抄告本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排水主管部门计算出应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向缴纳义务人发《缴费通知单》。

(二)缴纳义务人根据《缴费通知单》缴纳污水处理费,完成应缴污水处理费足额缴纳。

(三)排水主管部门要做好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的公示工作;并按照规定做好污水处理费台账登记和对账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无故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由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嵊泗县发展和改革局            

嵊泗县财政局               

嵊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6日